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明確要求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均要進行檢測。同時對砂石骨料等材料的檢測、使用、施工、管理等方面做了約束和規定,該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在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方面,分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并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
在檢測活動管理方面,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施工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在監督管理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在法律責任方面,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檢測機構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未按規定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檢測機構未按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檢測機構在建設工程抗震活動中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2、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3、未按照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4、未及時報告發現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的;
5、未及時報告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檢測結果的;
6、未按照規定進行檔案和臺賬管理的;
7、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的;
8、不滿足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要求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
9、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按照要求參加能力驗證和比對試驗,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2、未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并單獨列支的;
3、未按照規定實施見證的;
4、提供的檢測試樣不滿足符合性、真實性、代表性要求的;
5、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6、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
7、取樣、制樣和送檢試樣不符合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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