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法院消息,日前,因盜采售賣河砂,江西贛州興國縣四位村民均獲刑。據悉,村民甘某、李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合伙在興國縣平江河非法采砂兩個多月。村民李某峰明知是非法采砂,仍將履帶式挖掘機租給甘某、李某使用,并安排人員駕駛挖掘機采砂。村民楊某明知是甘某、李某非法開采的河砂,為賺取非法利益,仍購買后轉售給他人。
經價格監測認定中心認定,河砂的價格為每立方米87元,甘某、李某共同盜采河砂1254方,價值10.9萬元;甘某單獨盜采河砂156方,價值1.36萬元;楊某收購的盜采河砂1297方,價值11.28萬元。楊某主動退繳非法所得11.673萬元,甘某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12.267萬,李某峰退繳違法所得6300元。
江西贛州興國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甘某、李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在禁采區非法開采河砂,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李某峰明知他人非法開采河砂,仍租賃挖掘機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采礦的共犯論處。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非法采砂,為獲取非法利益,仍購買、倒賣,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根據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甘某、李某、楊某、李某峰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對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對被告人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編輯:賈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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