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采礦權是一種用益物權,采礦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本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并對其享有占用、使用、支配、處置的權利。采礦權轉讓就是處置權利的體現,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審批管理機關依法批準才可以轉讓。
案情:
A市T鎮平安采石場是程某等人合伙開辦的合法礦山企業,開采礦種為石灰巖。2015年3月6日,程某等人與林某簽訂轉讓協議,將該采石場采礦權轉讓給林某,由林某每月向程某等人支付轉讓費用1萬元。A市國土資源局執法人員發現此情況后,當即下發通知責令程某等人停止違法行為,聽侯處理。但程某等人陽奉陰違,拒不履行通知書所確定的義務。經查實,截至4月6日,林某已向程某等人支付了1個月的轉讓費用1萬元。
4月16日,A市國土資源局召開案件會審會時,認為程某等人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平安采石場采礦權,其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遂依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四條、《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對程某等人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并處罰款0.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程某等人對處罰決定不服,以“其是合法的采礦權人,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是其生產管理模式,沒有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由,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全面審理后,依法作出了“維持A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的判決。
分析: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采礦權是一種用益物權,采礦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本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并對其享有占用、使用、支配、處置的權利。采礦權轉讓就是處置權利的體現,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審批管理機關依法批準才可以轉讓。《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二)項、《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中明確規定,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除此以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這是《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一款、《辦法》第三條所明令禁止的。再者,《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也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規定。
本案中,程某等人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將平安采石場采礦權轉讓給林某,其行為明顯與上述規定條款相背離。根據《辦法》第十四條“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及《規定》第六十一條“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礦業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的規定,作為該采石場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A市國土資源局對程某等人擅自轉讓采礦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正確的。所以,法院判決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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