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監部門相關要求,對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的可視范圍內進行開采的,新設立或整合的礦權,一律不予辦理礦權登記手續;對原有礦山存在可視范圍內開采的,逐步進行關閉;對露天小型采石場300米范圍內存在生產生活設施、相鄰采石場礦界間達不到300米安全距離的,堅決實施停產整改,不具備整合條件的,堅決關閉。此外,加大聯合執法力度。聯合省經信委、國土廳等部門,采用重點督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全省非煤礦山整頓關閉情況進行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有關政府和相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地方及時整改。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