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新設礦業權費用(探礦權、采礦權)征收繳納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
原則上通過出讓金額的形式征收
以出讓金額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低于規定額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規定額度的,可分期繳納:
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采礦權出讓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礦權有效期內分年度繳納。
探索根據銷售收入比例按年度繳納
此外,《辦法》還規定,儲量較大、服務年限長、風險較高的礦業權,可探索通過礦業權收益率按年度征收:
年度礦業權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礦產品年度銷售收入。
以上一次性繳納標準、首次繳納比例、分期繳納年限、礦業權收益基準率有省級財政、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制定,收益率將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辦法》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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