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是礦產資源大省,又是礦產資源開發強省,是較早推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地區之一。
日前,立足全省砂石資源稟賦和山地資源優勢,浙江省發文開展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這是露天開采礦山采礦權人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和礦山開采后形成的土地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高效利用的資源統籌開發利用模式。
試點范圍
試點礦種:露天開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露天開采的普通建筑用石材、飾面用石材及氧化鈣含量在45%以下的石灰石可參照開展)。
試點對象:開采完畢后能產生建設用地,并有明確礦地利用方向的已設或擬設采礦權。
鼓勵政策
1.對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條件較好但未納入礦產資源規劃的試點采礦權,位于規劃開采區內的可補劃開采規劃區塊,位于規劃限采區的允許調整規劃。
2.不受采礦權總量指標控制。
3.符合采礦權協議出讓條件的,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
4.根據礦產開采終了后的最終土地利用方式,確定最終邊坡不需要治理的,可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5.享受《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等六部門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土資規〔2017〕12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布局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7〕14號)等有關用地政策。
申報條件
能同時滿足下列申報條件的已設或擬設采礦權,可進行申報:
1.當地政府參與試點工作意愿明確,工作積極性較高;政府領導重視,能協調各部門支持配合開展試點相關工作。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擬設采礦權需納入規劃開采規劃區塊;已設采礦權,礦山企業必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且在全省同類行業中具有引領示范作用。
3.礦地可利用面積預測在300畝以上。
4.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年內能產生建設用地,最長不超過5年。
5.具有明確的礦地利用方向,包括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建設、旅游發展、綠色產業、農業綜合開發、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項目。
開展礦地綜合開發利用試點,探索可供借鑒的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模式,有利于拓展全省建設用地新空間,實現全省資源開發、礦地利用、生態保護三者協調發展。
申報程序、申報表見以下通知原文。
拓展閱讀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組織開展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試點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