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首個機制砂管理辦法——《宜春市中心城區機制砂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官方公開了機制砂生產企業項目登記辦理程序和基本條件(見拓展閱讀)。
《宜春市中心城區機制砂管理暫行辦法》新聞發布會
然而,由于新冠疫情影響,在政策落地中存在上下級信息溝通不到位,各地對政策理解不透徹,業務操作流程存在盲區,同時各地機制砂牽頭部門不一、砂石資源類型不同、機制砂項目數量和進展不平衡等問題較為突出,特別是在具體審批流程中,各地都提出了一些實際操作問題。
主管部門提到機制砂管理“九龍治水”
針對以上問題,宜春市對《暫行辦法》進行政策解讀和操作問答,作為對《暫行辦法》的補充和完善,以便更好的指導各地開展相關工作,細化到產品標準、責任科室、用地合同、交通干線周邊禁止建設范圍、混凝土企業新建機制砂生產線等內容。
一、《暫行辦法》是以宜春市中心城區為前綴,是否對縣(市、區)有規范性和指導性。
政策出臺主要考慮到“放管服”背景,當前項目審批都是屬地管理原則,審批權限全部下放,市里不直接對地方項目進行審批,因此增加了前綴,但在《暫行辦法》中第十條增加了“各縣(市、區)參照本辦法貫徹執行”,在里面特地用“貫徹執行”代替了“參照執行”。因此,在縣市區沒有出臺更具體的實施細則前完全可以參照該辦法執行,如果各縣市區出臺了當地的實施細則或者特殊政策,以屬地管理原則為準。
二、《暫行辦法》是2019年12月31日出臺,是否所有已生產、正在建設、正在審批的項目全部按新文件要求重新審批。
市政府同意由市工信局牽頭出臺該辦法,主要是為了保障下游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的原料供應和質量的長期穩定,促使商品混凝土的產品質量安全。對暫行辦法出臺前已經正常生產的機制砂企業以引導規范為主,企業合法的立項、環評、安評等審批程序和結果予以認可;正在建設但項目立項、環評、安評等正在審批認定中的,按相關部門審定通過后予以認可;正常生產或正在建設的機制砂項目此前未取得任何部門的立項、環評、安評等審批程序和手續的,均應按照暫行辦法進行事后監管和約束,對不補辦手續仍然持續非法生產的,由當地職能部門依據環保、安全等要求依法依規進行關停。
三、所有的機制砂企業的產品是否都要符合《工業和民用建筑機制砂生產應用技術規程》( 江西省地方標準DB 36/T1152-2019)技術規范。
該地標是由江西省市場監管管理局和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發布,主要是針對工業和民用建筑領域的機制砂產品技術規范。經合法程序建設的機制砂企業,只有符合暫行辦法和該規程的有關技術指標內容,才能進入工業和民用建筑領域,納入企業名錄管理。產品未能達到技術規程的,不能將其納入企業名錄管理,不能進入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對于在水利、交通、農業等其他領域的機制砂產品應用,工信部門不做要求,以該領域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為準。
四、如何支持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走“散裝水泥-機制砂-混凝土(砂漿)”一體化規模化綠色發展經營之路
國家工信部、國家發改委在出臺關于機制砂的政策文件中,都大力提倡企業走一體化經營之路。特別是在在今年疫情影響,經濟下行的時期,對于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愿意增設機制砂生產線的投資行為要鼓勵支持并做好協調服務。
現已合法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增設機制砂生產線,以滿足企業內部生產需要,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應視為企業技改投資,屬于技術改造的備案制項目。對于該類項目的審批不需要完全照搬暫行辦法的程序規定。
企業在工信部門進行技術改造項目備案,根據備案內容進行相應的環評、安評程序,不再要求企業對礦源、機制砂產品出具型式檢測報告,企業依規做好機制砂產品的內部檢測和產量統計工作,并對有關職能部門的質量抽檢負責。但若其生產的機制砂除自用外,還對外銷售的,則應按暫行辦法的要求納入企業目錄管理。
五、機制砂企業的監管單位和責任科室。
各級工信部門是機制砂生產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機制砂企業的項目審批、產品監管、政策解釋等工作牽頭負責,各級屬地機制砂項目不需要市級層面審批,暫行辦法中規定的中心城區企業(袁州區屬地)向袁州區工信局申報,宜春經濟開發區企業向經開區經創局申報明月山風景名勝區向管委會經發局申報。因市散預辦機構改革和“三定方案”等要求,市散預辦機制砂職能上劃到市工信局建材重化科,具體工作由建材重化科和市散預辦共同承擔,主要負責行業管理和中心城區機制砂企業的驗收和企業目錄管理。鑒于各縣市區工信部門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機構人員編制不完整,個別縣市區建材行業與墻散行業分管領導不一致,建議由各縣市區工信局內部統一意見確定責任科室再對外通告發布。
六、“高鐵、高速、國道、省級公路兩旁1000 米內區域不得建設”的范圍限制政策解讀。
該1000米的范圍限制主要針對的是資源礦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對礦區開采原礦和生產加工建設有相關直線距離范圍的規定,但對資源礦區外新建的機制砂企業并不適用。各級工信部門受理項目審批,將遵循宜春市現已實施的《宜春市公路“路長制”實施意見》中對公路兩旁100 米內不得有散亂污企業的規定。除國土、環保、自然資源等其他職能部門有明文規定或特殊需要對企業建設距離有要求的實施一事一議。
七、“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政策解讀。
在受理籌建資料時,需提供“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對于該土地性質是否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各級工信部門有權要求申報企業額外提供當地國土部門出具對所租賃土地性質的證明材料。
八、“礦源石料和機制砂的型式檢測報告”政策解讀。
沒有自有礦山的新建機制砂生產企業,需要提供機制砂礦源石料的型式檢測報告,籌建完成試產后,仍需提供機制砂成品型式檢測報告;已有自有礦山的新建機制砂生產企業需要提供機制砂成品的型式檢測報告。機制砂正式型式檢測報告應附檢測機構的型式檢測資質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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