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陳某榮明知臺灣海峽海域采砂船系無許可證采挖海砂,在接到船舶代理中介通知后,駕駛“太平山XX號”船從江蘇太倉錨地出發,赴臺灣海峽海域運輸海砂。期間,陳某榮通過船舶運輸中介獲得采砂船信息及經緯度位置。
為逃避執法檢查,陳某榮指使船員關了AIS設備;到達預定裝砂海域后,通過船上高頻設備聯系上對方采砂船,指揮船員把船拋錨到采砂船指定經緯度的海域,等待采砂船采挖海砂。
前前后后,“太平山XX號”從兩艘明顯遮擋船名船號的采砂船上4次過駁海砂。經鑒定及價格認定,過駁海砂共計42911噸,約合2.5萬立方米,價值人民幣154.2萬元。
2019年6月26日,陳某榮在駕船運輸海砂返程過程中,途經平潭牛山島海域被平潭海警局查獲。
平潭檢察院指控,陳某榮駕駛運輸船運輸海砂,在采砂船非法采挖海砂過程中起到積極的幫助作用,系非法盜采海砂“采運銷”環節的重要一環,應以非法采礦罪共犯論處。
案件提起了公訴,相關的犯罪人員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據了解,該案是平潭首起對非法運輸海砂以非法采礦罪共犯定罪的案件,有力打擊了“采運銷”全鏈條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