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印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及砂石合法來源證明單管理辦法。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砂石須持有砂石合法來源證明單,在采砂標段依法開采、裝運河砂,頒發許可證的設區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向運輸人出具砂石合法來源證明單。
河道采砂許可證、砂石合法來源證明單“一證一單”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許可證全區統一編碼,來源單以設區市為單位按行政區域統一編號。
砂石合法來源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由頒發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留存;第二聯交運輸人,作為運輸河砂合法來源的憑證,隨船(車)備查;第三聯由采砂現場監管方備存;第四聯由供砂人備存。
申領“一證一單”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轄各縣(市、區)的河道采砂招標、拍賣情況和“一證一單”需求,在每年6月30日前統一向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本轄區的下一年度的“一證一單”;
(二)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在每年7月30日前根據各設區市的申請完成“一證一單”印制。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轄各縣(市、區)的河道采砂管理需要,按年度申報證單數量,依據各地使用情況按季度領取證單。
河道采砂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一證一單”過程中,如發現證單不符的情況,應及時與出具“一證一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情況,如有發現違法行為的應依法嚴肅查處,記入誠信檔案并錄入廣西河道采砂監管系統;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