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河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河南省綠色礦山評估入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企業建設,第三方評估,達標入庫,信息公開,社會監督”的原則,加快推進河南省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綠色礦山評估入庫管理工作。
《辦法》適用于河南省綠色礦山評估入庫工作,范圍為河南省轄區內所有持有效采礦權許可證礦山。
《辦法》明確了綠色礦山建設各參與者的職責、任務和綠色礦山評估申請的程序。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礦山企業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及時上報省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評估申請后,應在30日內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核查評估能力,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開展工作。第三方評估工作由評估機構自主、獨立完成,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應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干擾評估工作。評估采用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評估相結合的方法,根據綠色礦山專家委員會確定的現場評分表進行評分,礦山企業符合綠色礦山先決條件、總評分得分率不低于80%、各分項得分率均不低于70%的礦山可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評估結果負責。
《辦法》還規范了評估完成后的報備、公示、入庫程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將審核后的礦山企業名單及有關資料報省廳備案,省廳對備案的礦山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無異議的礦山自動納入河南省綠色礦山名錄庫,自動享受相應的支持或優惠政策。
《辦法》強調,河南省綠色礦山名錄庫對社會公開,所有綠色礦山企業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建立綠色礦山名錄庫動態管理機制,礦山所在地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綠色礦山企業進行日常監管。出現負面輿情,因礦山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礦山關閉、破產,不再采礦的,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環保責任事故或嚴重違法行為的,弄虛作假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不履行采礦權人相關法定義務,不再滿足綠色礦山評估先決條件,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等情況,省廳將視情采取警告、限期整改、重新評估、移出名錄庫等管理措施。省廳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企業進行隨機抽查并作情況通報。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6個月整改,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要求的從名錄庫中移出。第三方評估機構應自覺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礦山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積極回應質詢。對工作中發現第三方評估機構存在問題的視情予以清退并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