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2017-2018年間,受生產企業大范圍整治、停產影響,部分地區砂石價格呈暴漲局面。價格是市場反映供需情況的的直接指標,供不應求的砂石產品價格出現了明顯波動。
在此情況下,部分地區主管部門對砂石進行了價格干預,出臺限價、定價等政策:
四川阿壩縣河道砂石和巖石開采場合作經營權拍賣于2017年12月舉行,要求合作經營的砂石(巖石)銷售最高限價為細砂100元/m3,粗砂90元/m3,碎石85元/m3。
2018年6月,江西九江修水縣22處河道采砂點兩年開采權成交,明確要求修水境內所有砂石資源實行限價銷售,砂最高出廠價不超過120元/方,即80元/噸。然而其中渣津鎮水車采區成交后,僅河道采砂資源競拍成本就已經高達124.7元/噸。
2018年11月26日,湖南冷水江市召開采(碎)石行業專項整治工作價格控制會議,對碎石、片石等價格進行限定,明確冷水江市不分鄉鎮區域,限定碎石出廠價格為40元/噸、片石價格為30元/噸、機制砂價格為60元/噸。
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我國實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主要為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等,具體以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為準。
而根據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公布的中央與地方定價目錄,砂石產品并未被列入其中。也就是說,砂石是執行市場定價的商品。各地在價格管理中的行動與回復也表明了這一情況:
2012年,港珠澳大橋人工島填海期間,由于西江、北江的河砂禁采及成品油價上調等原因,海砂供需狀況出現新變化,價格上漲。海砂價格不屬于政府列管價格范疇,穩價保供既要保持合理的價格,又要依法行政,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李春洪專門主持召開港珠澳大橋海沙供需各方及有關部門協調會,在加強監管的同時進行有效協調,成功保障了填海用砂。
2017年7月,有湖南省汨羅市網民“風風”向市長信箱反映建房用砂、石漲價嚴重。汨羅市發改局在收到交辦件后反饋,在調查過程中,砂石局負責人告知,砂石是國有資源,其價格是根據周邊縣市價格而調整的,砂石價格屬于市場調節價。
既然砂石價格由市場調節,那么主管部門對定價目錄以外的產品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行為是否毫無法律依據?
在我國《價格法》中對允許政府定價的情形確有相關條款:
《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等,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例如在2008年的震后重建中,四川省綿陽市政府市對市內生產的砂石、水泥、磚等建材的出廠價和運費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其中沙石(中沙、洗沙)50元每立方米。對建材運費(含下車費)限價水平為30公里以內每噸每公里1元,30公里及以上每噸每公里0.9元。
主管部門有權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但定價方面確實有相關限制性規定。在部分政府定價砂石的案例中,當時的情況是否達到了《價格法》規定的“關系重大”、“稀少”、“必要時”等限制條件,當地的市場參與者最有發言權。
其實,除直接向市場發布砂石定價外,各地政府的砂石定價行為還有另一種間接的表現形式,即在砂石開采收歸國有、統一經營的地區,由政府設立的國營砂石企業統一砂石售價。
砂石行業真正發展時間尚短,部分地區缺乏全面的認知。在砂石價格波動的沖擊下,無論是制定政府指導價還是砂石統一管理模式均為主管部門為規范砂石行業發展的不同努力,具有一定正面效應。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平抑當前砂石價格的最有效方式仍為保障足夠的供給能力、市場化運作。
對砂石價格政府指導價、定價,各位行業同仁有何看法?歡迎留言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