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水利部、交通運輸部要求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砂石采運管理單制度。
長江流域是我國建筑用砂石開采、船運量最大的地區之一,同時也是飽受非法采砂之苦的地區之一。為了從根本上遏制非法采砂、更有效地管控合法采砂,水利部、交通運輸部決定河道采砂“來源證明”擴展至整個長江流域。
實施范圍
長江干流宜賓以下河道內的采、運砂船舶及從其他支流(湖泊)進入長江干流的運砂船舶實行砂石采運管理單制度。
長江流域其他河流(湖泊、水庫)采運砂管理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砂石采運管理單的形式及內容
對依法辦理了采砂許可證的可采區,負責采砂現場監管的主管部門,應根據運砂船舶每艘次實際承運情況,出具砂石采運管理單。
砂石采運管理單一式四聯:
第一聯由采砂現場監管部門收執,作為控制采砂總量的依據;
第二聯由采砂船收執,作為核對采砂量的依據;
第三聯由運砂船收執,作為其運輸砂石的證明;
第四聯由現場監管部門交發放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砂石采運管理單由各省(直轄市)根據格式要求自行印制,并加蓋省統一的票據專用圖章。
長江水利委員會組織開發砂石采運管理單信息平臺,強化信息化管理。
對于涉及砂石轉運和過駁的,還應提供相應證明。
砂石采運管理單的使用
砂石采運管理單是采、運砂船舶證明其砂源合法有效的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更和轉借。
砂石堆放場所、經營場所的管理人或經營人,在接收運砂船舶砂石時,應檢查并收存砂石采運管理單;對不能提供合法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應拒絕接收。
砂石轉運和過駁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或劃定的合法砂場、水上過駁區方能轉運或者過駁砂石。
合法砂場、水上過駁區的經營業主應向承運的運砂船舶出具砂石轉運(過駁)證明。對不能提供砂石轉運(過駁)證明的,運砂船舶不得轉運或過駁。
砂石轉運(過駁)證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印制,內容與砂石采運管理單一致。
砂場、水上過駁區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轉運或過駁砂石來源及相關單證的監督管理。
砂石采運管理單的監督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日常巡查或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船舶載運砂石的,應檢查其砂石采運管理單或砂石轉運(過駁)證明,發現有下列行為又不能提供其砂石合法來源證明的,按屬地管理原則交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處罰:
(一)未持有砂石采運管理單或轉運(過駁)證明從事砂石運輸的;
(二)所持砂石采運管理單或轉運(過駁)證明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