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已于8月18日正式實施。
《暫行辦法》規定,凡在廣東省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采礦權人,均應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
“基金”是什么?
“基金”是采礦權人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將其中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費用,按照《指導意見》及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提取,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通過專戶、專賬核算,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的資金。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按照“企業計提、滿足需求、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結果為導向,由采礦權人自主合理使用。
基金使用范圍
1、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
2、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表植被損毀和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
3、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下含水層破壞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
4、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和管護支出;
5、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占用或損壞的土地復墾支出;
6、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相關的其他支出。
基金計提
生產礦山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建立基金賬戶,新建礦山應當在取得采礦權登記后1個月內建立基金賬戶。固體礦山基金按年度計提,年度基金計提額按照核定的治理基金總額、占用資源總礦石量、實際生產礦石量確定。
年度基金計提額=(核定的治理基金總額/占用資源總礦石量)×上年度實際生產礦石量
采礦權人應將財政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退還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土地復墾費,經所在地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重新核定后轉存為基金,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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