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湛江市公開征求《關于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其規定了砂石土余渣根據余渣量大小采取不同的方式分類處置的方式、砂石土余渣量達到本通知規定應計收砂石土余渣處置收益標準的、砂石土余渣處置收益由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作為執收單位并負責征收的原則。該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中所稱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是指廣東湛江市范圍內經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疏浚物)、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在批準的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工程建設項目采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按照建筑垃圾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明確了砂石土余渣根據余渣量大小采取不同的方式分類處置:
砂、石、土余渣量合計小于1萬方,不計收砂石土余渣處置收益。砂石土余渣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按施工合同有關約定處置;
砂、石、土余渣量合計大于等于1萬方、小于10萬方,可參考評估價確定銷售底價,在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銷售砂石土余渣,競得人取得砂石土余渣處置權。經首次公開銷售未成交的,按首次銷售底價的90%作為銷售底價再次組織公開銷售,若第二次公開銷售仍未成交的,由建設單位提出處置方案報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研究確定處置方式;
砂、石、土余渣量合計大于10萬方,原則上采取公開銷售方式處置,參考評估價確定銷售底價,在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銷售砂石土余渣,競得人取得砂石土余渣處置權。經首次公開銷售未成交的,按首次銷售底價的90%作為銷售底價再次組織公開銷售,若第二次公開銷售仍未成交的,由建設單位提出處置方案報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研究確定處置方式。
另外,政府實施的土地整備、公益性基礎建設等重大項目確需統籌利用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的,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堅持科學統籌的原則,可不采取公開銷售、不按評估價核計處置收益的方式處置砂石土余渣,經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政府指定的單位將有關砂石土余渣運至特定區域。
砂石土余渣處置收益由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作為執收單位并負責征收,并按以下原則進行:
砂石土余渣以公開銷售方式處置的,收益由砂石土余渣競得人負責繳交;砂石土余渣以評估價計收處置收益的,收益由建設或施工等單位負責繳交。
砂石土余渣處置收益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配:
市級及以上財政、市級及以上國有企業投資部分的砂石土余渣處置收益歸市財政;市級以下財政、市級以下國有企業以及其他投資主體投資部分的砂石土余渣處置收益歸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區財政。
此外,砂石骨料網了解到,取得砂石土余渣處置權的砂石土余渣競得人、工程建設或施工等單位,不得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搭建碎石生產線或砂石料加工場等。砂石土余渣須加工利用或臨時堆放的,砂石土余渣處置權利人應編制加工利用或臨時堆放方案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等手續,做好安全、環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編輯:賈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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