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協會是行使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在政府與企業關系中承擔著“緩沖帶”與“潤滑劑”的角色。然而,在部分案件中,行業協會卻成為了壟斷的“牽頭人”或“推手”。相關數據顯示,10年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40余起涉及行業協會的壟斷協議案件,多個行業協會因組織達成、實施壟斷協議被處罰。
在當前經濟總體形勢嚴峻,仍然面臨經濟下行、發展遇冷的挑戰,行業協會如何在此特殊時期發揮積極正向作用,避免‘正經歪念’、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更是監管部門精準化監管和人性化執法的重點與難點所在。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了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的壟斷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為: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格。行業協會不得以價格自律、行業整頓、維護市場秩序等名義為會員設定商品價格或者限制會員的自主定價權,也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算法、平臺規則等。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行業協會不得對會員作出減產、 停產、設定生產配額或者比例、限量供應、停止銷售等關于商品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決定,也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通過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通過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等。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劃分商品的銷售地域、銷售對象、市場份額、銷售收入、銷售利潤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時間,也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劃分原材料的采購區域、供應商、種類、數量、時間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組織達成壟斷協議的情形,禁止行業協會通過下列行為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一)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行業協會章程、規則、決定、通知、意見、標準、自律公約等;
(二)通過會議、郵件、電話、函件、即時通訊工具等,召集、組織、推動經營者以書面、口頭等形式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
(三)通過會議、郵件、電話、函件、即時通訊工具等,召集、組織、推動經營者雖未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調一致行為;
(四)其他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韓偉指出,現階段我國壟斷協議案件中涉及行業協會的情形比較常見。在部分壟斷協議案件中,行業協會扮演著主導角色,這類案件往往企業數量多、市場影響大。
“基于行業協會的樞紐地位、信息收集與跟蹤優勢、掌握針對會員的特定約束與懲戒資源等因素,使得一些原本不太容易達成和維系的壟斷協議得以實現且更具穩定性。”韓佳說。
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陳兵則表示,相比于其他市場經營者,行業協會達成壟斷協議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壟斷行為具有隱蔽性。行業協會雖然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但是能以組織的名義促使行業內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行業協會作為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和會員企業的利益代表,具有作為壟斷協議“牽頭人”的特殊性。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和情報交換是行業協會的常規性活動,生產、價格、銷售等信息的交流與共享,為共謀提供了便利條件,催生或促成在行業協會內形成價格同盟或一致性的默契行為。
三、行業協會達成壟斷協議的危害性更大。行業協會內的經營者數量較多,一旦達成壟斷協議,規模和覆蓋面更廣,由此對市場競爭秩序以及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利益產生的危害也更大。
“在實踐中,由于行業協會主要管理同一行業的經營者,這些經營者直接往往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因此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的情形比較常見,譬如固定價格、限制數量、劃分市場、聯合抵制等。不過,除了橫向壟斷協議外,還可能出現包括限制轉售價格、拒絕交易、附件不合理交易條件等縱向壟斷協議的情形。”陳兵補充道。
編輯:侯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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