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需對2019年12月印發的《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土、測繪)(試行)》(浙自然資規〔2019〕19號)部分內容進行調整。
7月14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礦產類、測繪類)(規劃類)(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7月29日。
據了解,原《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土、測繪)(試行)》共涉及5大類78項,其中土地類15項,礦產資源類13項,地質環境類7項,古生物化石類7項,測繪類36項,已于2023年1月31日到期。
此次《裁量基準》在移除土地類15項(《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土地類)》已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將涉及礦產資源類13項,地質環境類7項,古生物化石類7項、測繪類36項進行重新編制,同時,增加規劃類22項行政處罰事項?!恫昧炕鶞省酚赡夸浘幋a、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依據、違法違規情節、處罰標準等5個部分內容組成。
根據本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礦產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或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的行政處罰
已取得勘查證,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并經責令拒不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行政處罰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并經責令拒不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探礦權人未按規定備案、報告有關勘查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1.不依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弄虛作假的,經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在期限屆滿后30日內改正的;
2.經責令限期內改正,并完成投入占最低勘查投入的50%的;
3.經責令逾期不改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未施工或停工滿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1.不依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弄虛作假的,經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在期限屆滿后90日內改正或仍未改正的;
2.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未完成投入占最低勘查投入的50%以上;
3.經責令逾期不改正,12個月以上未施工或停工滿12個月以上。
四、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政處罰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0%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罰款:
1.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
2.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
3.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
五、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行政處罰
初次違法,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5%以下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二次及以上違法,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梢圆⑻庍`法所得15%以上30%以下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六、對破壞性采礦的行政處罰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10%以上25%以下罰款。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25%以上40%以下罰款。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并經責令拒不停止破壞性開采行為,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40%以上50%以下罰款并吊銷采礦許可證。
七、不依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弄虛作假的,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期限屆滿后30天內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弄虛作假的,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期限屆滿后30天內仍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采礦許可證。
八、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上70%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70%以上1倍以下罰款。
九、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行政處罰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或經責令拒不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十、對未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行政處罰
在責令限期屆滿后30日內匯交,責令限期匯交,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在責令限期屆滿后30日內未匯交,責令限期匯交,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十一、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行政處罰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影響較小的,責令限期1個月內恢復。
導致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識的使用效能受到影響的,責令限期1個月內恢復,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導致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識的使用效能完全受到破壞的,責令限期1個月內恢復,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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