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安徽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實施辦法》。在與國家規定的征收辦法原則保持一致的基礎上,該實施辦法細化具體舉措,優化征收節奏、改進服務流程,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在減輕企業財務負擔方面,整體拉長了企業繳費年限。對于國家規定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內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收益率征收部分實行逐年征收;對于《礦種目錄》外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實施分期征收。對于《礦種目錄》外的礦業權出讓收益,首繳比例在國家限定的10%至20%范圍內,明確按10%的底限征收。
在方便企業繳費方面,延續按屬地征收原則,方便企業就地繳費;提前升級改造電子稅務局等信息系統,配置相應的功能模塊;優化非稅互聯互通系統,以繳費服務場景、信息共享場景、業務工作場景等不同場景建設為依托,構建更加優質便捷的非稅收入繳費管理服務體系。
在簡化企業退費方面,對于應當退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如果屬于誤收、誤繳的,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如果屬于其他原因,由繳費人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另外,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參數,評估期限要與采礦權登記發證年限、礦山開發利用實際有效銜接且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安徽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依法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方式包括競爭出讓和協議出讓。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依照本實施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礦業權出讓收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按照4:6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省、市、縣級之間的分配比例按照《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比例情況表》(附件1)執行,如需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比例情況表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做好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按照礦業權屬地征收。礦業權范圍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具體征收機關由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確定;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征收方式
第七條、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
第八條、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或采礦權成交價、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兩部分。
(一)適用范圍。
在本實施辦法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內的礦種,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礦種目錄》的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征收方式。
由競爭或協議確定的探礦權或采礦權成交價,在出讓時征收。其中,協議確定的成交價按照起始價征收標準執行。起始價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礦業權市場變化等因素確定,不與資源儲量掛鉤。起始價征收標準由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參照國家的指導意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年度礦產品銷售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在礦山開采時征收。其中,競爭出讓的,依據礦業權出讓時《礦種目錄》規定的出讓收益率標準確定;協議出讓的,按礦產品銷售時《礦種目錄》規定的出讓收益率標準確定。
第九條、礦產品銷售收入,按照礦業權人銷售礦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銷售收入的具體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征收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可由礦業權人自愿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一)適用范圍。《礦種目錄》外的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二)征收方式。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競爭結果確定。按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就高確定。
(三)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繼續繳納原探礦權出讓收益,并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的繳納時間和期限,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未轉為采礦權的,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再繳納。
第十一條、分期繳納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以下方式征收:
出讓探礦權的,探礦權出讓收益首次按10%比例征收,探礦權人自愿一次性繳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轉采后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出讓采礦權的,采礦權出讓收益首次按10%比例征收,采礦權人自愿一次性繳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第十二條、結合我省礦業權出讓實際,在《礦種目錄》外選擇礦種,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并將結果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結合礦業權市場發展形勢適時調整,原則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十三條、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參數,評估期限要與采礦權登記發證年限、礦山開發利用實際有效銜接且最長不超過三十年。采礦權人擬動用評估范圍外的資源儲量時,應按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已設且進行過有償處置的采礦權,涉及動用采礦權范圍內未有償處置的資源儲量時,比照協議出讓方式,按以下原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礦種目錄》外的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五條、探礦權變更勘查主礦種時,原登記礦種均不存在的,原合同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不需繼續繳納,按采礦權新立時確定的礦種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他情形,應按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涉及增加的礦種,在采礦權新立時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采礦權變更開采主礦種時,應按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并對新增礦種直接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其中,變更后的礦種在《礦種目錄》中的,比照第八條中規定的協議出讓方式,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變更后的礦種在《礦種目錄》外的,比照第十條中規定的協議出讓方式,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六條、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和煤層氣若有相互增列礦種的情形,銷售收入合并計算并按主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征收。
第十七條、礦業權轉讓時,未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涉及的相關費用,繳納義務由受讓人承擔,其中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轉讓人需繳清已到期的部分。
第十八條、對發現油氣資源并開始開采、產生收入的油氣探礦權人,應按本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逐年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十九條、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結合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情況減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二十條、采礦權人開采完畢注銷采礦許可證前,應當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注銷采礦許可證的,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根據采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儲量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補。
第二十一條、對于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明確要求支持的承擔特殊職能的非營利性礦山企業,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三章:繳款及退庫
第二十二條、按照《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工作的通知》(皖財綜〔2021〕53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安徽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的《安徽省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繳工作流程(試行)》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業權人簽訂合同后,以及發生合同、權證內容變更、礦業權轉讓和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等影響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的情形時,及時向稅務部門推送合同等費源信息。稅務部門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后,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回傳征收信息。
第二十三條、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稅務部門依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推送的合同等費源信息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及時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通知書繳納,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
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以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礦業權人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繳納的部分,由礦業權人向稅務部門據實申報繳納上一年度采礦權出讓收益,繳款時間最遲不晚于次年2月底。
第二十四條、礦業權出讓收益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科目。
第二十五條、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價款,因誤繳、誤收、政策性關閉、重大自然災害以及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需要辦理退庫的,從“礦業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科目下,按入庫時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進行退庫。
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并商有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和權限逐級報批。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庫的,應由省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財政部安徽監管局提出申請。
中央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價款退還工作由財政部安徽監管局負責,并按照《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有關規定執行。地方分成部分退還工作由省、市、縣財政部門依據財政部安徽監管局審核意見,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辦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要按照《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安徽省稅務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工作的通知》(皖財綜〔2021〕537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省級財稅部門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方案(非稅收入)〉的通知》(財庫〔2021〕11號)等規定及時共享繳款信息。
第四章:新舊政策銜接
第二十七條、2023年5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或分期繳款批復不再調整,礦業權人繼續繳納剩余部分,有關資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印發前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需承擔資金占用費的,應當繼續按規定繳納。資金占用費利率按照人民銀行發布的上一期新發放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資金占用費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二十八條、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未進行有償處置且不涉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比照協議出讓方式,按照以下原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一)《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權的,應在轉為采礦權后,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二)《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已轉為采礦權的,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征收標準及未繳納期間的銷售收入計算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可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征收。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清理確認礦業權人欠繳礦業權出讓收益情況,一次性推送同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相關稅務部門據此及時通知礦業權人繳納欠繳款項直至全部繳清,并及時向相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饋收繳信息。
自2023年5月1日后應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
(三)《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四)《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已轉為采礦權的,以2017年7月1日為剩余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二十九條、對于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自2006年9月30日以來欠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比照協議出讓方式,按以下原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一)《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權的,在轉采時按礦產品銷售時的出讓收益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二)《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已轉為采礦權的,通過評估后,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自2006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動用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并可參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在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內進行分期繳納;之后的剩余資源儲量,按礦產品銷售時的出讓收益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三)《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四)《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已轉為采礦權的,以2006年9月30日為剩余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十條、經財政部門和原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的,轉增、折股金額對應的資源儲量屬于已完成有償處置(其中探礦權價款全部轉增、折股的,轉采時對應的資源儲量屬于已完成有償處置),不再補繳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余資源儲量屬于未有償處置,動用時應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五章、監管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應當切實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監督管理,按照職能分工,將相關信息納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適時檢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情況。
第三十二條、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三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未如實提供相關信息,造成礦業權人少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不良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財政廳、原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轉發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7〕1586號)同時廢止。
編輯:賈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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