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砂石土開采加工項目生態環境保護十項措施的通知》,督促企業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著力解決一批區域性、行業性生態環境問題,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據悉,這十條措施包括:
1、設立建設項目(或采礦權)公示牌,標明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內容、期限、縣級資源規劃部門聯系(監督)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2、鑿巖、裝卸礦石等工序要配套噴淋、降塵裝置等防治設施;
3、干法工藝的破碎、振動篩應按要求采取封閉措施,并安裝噴淋灑水裝置;
4、加強設備維護維修,減少噪聲影響;礦產品堆場應采取噴淋加濕措施;
5、長期庫存的應采取圍擋、覆蓋防塵網等防塵抑塵措施;
6、場地內應設置排水溝和沉淀池,廢水立足循環綜合利用,外排廢水達標排放;
7、沉淀池污泥以及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要分類堆存,沉淀池污泥用于廠區綠化和回填,生活垃圾經收集后委托環衛部門統一處置;
8、功能區應保持整潔、有序;
9、外運的車輛必須加蓋篷布,并清洗輪胎,防止“滴灑漏”;
10、做好場地銜接部位周邊道路的清掃保潔。
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十項措施”以市、縣兩級砂石土開采加工專項聯席會議制度為抓手,涵蓋砂石土開采加工的各個環節,全方位減少開采加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污染,保護項目及周邊生態環境。
下一步,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凝聚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合力,全面排查轄區內礦山、建設項目多余砂石土處置、加工項目,部署各縣(市)區資源規劃部門對照“十項措施”,開展全面排查,明確問題清單和責任清單,確保“十項措施”盡快落地見效。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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