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范遏制非煤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7月24日,云南省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若干措施》從嚴格非煤礦山市場準入、深入推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等8方面提出19條措施。
在砂石礦開采方面,《措施》提出停止新建開采規模低于100萬噸/年的露天采石(砂)場;將現有采石(砂)場最小開采規模提高到50萬噸/年,達不到該標準要求的,給予3年過渡期實施升級改造,到2026年底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屬地縣級政府積極引導退出。
《措施》明確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礦山總數控制在2780座以內,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內,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內,并打造一批標準化、自動化、智能化標桿非煤礦山。2024-2026年,全省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15%以上。
達不到最小(低)開采規模標準的礦山
3年后引導退出
嚴格非煤礦山市場準入方面,提高露天采石(砂)準入門檻。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礦產外,停止新建開采規模低于100萬噸/年的露天采石(砂)場。將現有采石(砂)場最小開采規模提高到50萬噸/年,達不到該標準要求的,給予3年過渡期實施升級改造,到2026年底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屬地縣級政府積極引導退出。
嚴格執行最小(低)開采規模標準。除前述規定的采石(砂)場外的其他非煤礦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嚴格執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規定的非煤礦山最小開采規模、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和云南省第四輪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部分礦種礦山最低開采規模3者中的上限標準。對現有礦山達不到最小(低)開采規模標準的,給予3年過渡期實施升級改造,到2026年底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屬地縣級政府積極引導退出。
常態開展非煤礦山清理處置。市、縣兩級政府應當依法對不符合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環評審批等辦理條件的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清理處置,對不符合保留條件依法作出關閉決定的,應明確關閉后非煤礦山生態修復等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及責任履行時限并向社會公告,由有權限機關辦理相關證照注銷(吊銷)手續,未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的,由縣級政府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對繼續保留的,各有關部門應指導非煤礦山企業限期完善相關手續,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要求加快辦理。
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區
及特定生態保護區范圍內新設礦權
強化非煤礦山源頭管控方面,非煤礦山與周邊重要設施的最小安全距離、相鄰非煤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應滿足有關安全規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非煤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在平均坡度大于35度的地形坡面不得新設置露天采石(砂)場。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及特定生態保護區范圍內新設礦權。新立露天非煤礦山的采礦許可證范圍應當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用林用草禁止區。
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方面,非煤礦山開發沒有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原則上不得審批安全設施設計。1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產系統。中小型地下非煤礦山不得有4個以上生產水平同時采礦。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礦庫應當采用一次性建壩,嚴禁審批尾礦庫“頭頂庫”增高擴容項目,嚴禁新建“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嚴禁在距離長江(金沙江)干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審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組織不少于3名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到2024年底
全省非煤礦山總數控制在2780座以內
深入推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方面,嚴格實施“四個一批”。2024年11月30日前分別列出達標保留一批、改造升級一批、整合重組一批、淘汰關閉一批“四個一批清單”。對被列為達標保留的非煤礦山,各有關部門要指導企業限時完善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對被列為淘汰關閉的非煤礦山,要及時關閉到位,關閉標準達到規定要求;對被列為改造升級的非煤礦山,原則上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造升級到位〔采石(砂)場按照本文件“提高露天采石(砂)準入門檻”執行〕,逾期未改造達標或拒不改造的,依法予以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無法達標的,由屬地縣級政府依法予以關閉退出;對被列為整合重組的非煤礦山,要在2026年6月30日前整合到位,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嚴防假整合。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礦山總數控制在2780座以內,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內,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內,并打造一批標準化、自動化、智能化標桿非煤礦山。
分類處置不具備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對越界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采礦許可證過期仍繼續開采且拒不整改的,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對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以采代建且拒不整改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或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且拒不整改或難以整改的非煤礦山,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對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且整改無望的,由屬地有關主管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
到2026年底
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75%
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方面,應急管理部門定期開展非煤地下礦山、大中型露天礦山、尾礦庫企業主要負責人集中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100%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堅決防范“三違”行為。大力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方面,嚴肅開展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強化重大災害治理和生態保護治理,2026年底前,所有生產非煤礦山和在用尾礦庫必須達到三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否則,依法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強化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督促非煤地下礦山健全完善人員定位、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安全避險系統。2024年底前,地下生產非煤礦山未完善上述系統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力爭2024年底,完成邊坡現狀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礦山、現狀總堆置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具備條件的非煤地下礦山、尾礦庫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并聯網。
壓實屬地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方面,到2026年底各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2024-2026年,全省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15%以上。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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