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自然資源部出臺了《關于嚴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線 進一步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措施的通知》。《通知》圍繞構建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與約束并舉制度,聚焦堵漏洞、守底線、增動力、促規范,在嚴守政策底線、完善激勵政策兩方面提出一系列新規定新要求。
8月14日,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解讀相關政策并答記者問。自然資源部生態修復司副司長盧麗華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讀。
據了解,加強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越來越受關注。正在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就“礦區生態修復”設置了專章,一些省份也相繼出臺了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的專門性地方法規。2024年8月1日,全國首批專門針對正在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的國家標準已經正式施行,對生產礦山“邊開采、邊修復”提出要求,填補了該領域空白。近日,自然資源部又發布了一系列涉及礦山生態修復、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相關政策。
發布會上,盧麗華表示,在嚴守政策底線堵漏洞方面,《通知》針對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的對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土石料利用政策把握不準確、修復項目科學性合理性不足、項目立項實施不規范、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按照“明底線、設路標、嚴監管、防跑偏”的思路,充分銜接現有政策規定,進一步優化、細化了有關要求。
一是強調要嚴格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管理邊界。《通知》開宗明義對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性質作了界定,并對生態修復與開發建設的管理邊界作了劃分。特別強調,不得將工程建設項目、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煤田(層)滅火排險項目等“包裝”成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立項實施;對于需要保留用于開發建設的存量采礦用地,不再設立生態修復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立項并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二是細化了土石料合理利用要求。強調堅持科學合理原則,落實“必要合理”“影響最小化”要求,嚴格控制新采挖范圍和新產生土石料數量,避免對地形地貌和植被水體等造成新的破壞。對確有必要進行削坡減荷、危巖清理的,須由具有相應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進行嚴格評估論證和工程設計后再實施。
三是優化了礦山生態修復方案編報審查要求。《通知》要求,礦山生態修復項目不單獨編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有關內容納入礦山生態修復方案進行專章說明。提出各地可根據項目投資額度、土石料對外銷售數量等情況,對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進行提級審查。
四是進一步嚴格規范土石料處置程序。礦山生態修復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土石料,應當優先用于本修復工程。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通知》再次強調,凡涉及剩余土石料對外銷售的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對外銷售,不得由項目承擔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直接銷售或以贈與、互換等方式擅自處置,銷售所得收益應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賬戶。
此外,從健全預防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角度,《通知》著重就完善協同監管、壓實屬地責任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特別是結合近年來管理和執法實踐,分別明確了礦山生態修復土石料利用過程中的4種主要違法情形和3種主要違規情形。
在完善激勵政策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通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的“建設多元化生態保護修復投入機制”重大改革舉措,銜接落實自然資源部等4部門印發的《關于學習運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廈門實踐”經驗 深入推進新時期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意見》有關要求,圍繞推動構建礦山生態修復新機制,進一步加大政策供給,推動礦山生態生態修復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同彰顯。
《通知》強調加強礦區資源綜合利用。提出鼓勵廢石、煤矸石、尾礦等的生態化利用以及優質表土以及鄉土植物等資源就地利用等鼓勵政策。
強調促進礦區土地資源盤活利用。提出在符合相關要求前提下,對擬保留用于開發建設的存量采礦用地,可按程序納入城鎮開發邊界,并優先納入土地儲備庫。明確了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實施范圍內各類土地的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政策,以及復墾修復新增農用地占補平衡有關要求。
強調暢通指標流轉使用渠道。強調各地要用足用好已有政策工具,推動新增和騰退指標合理使用。提出將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為林地、濕地,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變更地類后可認定用于林地、濕地占補平衡,并根據修復面積給予用林定額和濕地指標獎勵。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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