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長期以來,河北省面臨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突出、歷史欠賬較多,礦山修復治理任務量大面廣,需要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資本參與,促進廢棄礦山轉型發展、產業化發展。
針對礦山生態修復政策與相關政策銜接不暢、部分地區對激勵政策理解不夠全面,不敢用、不想用,主要依賴財政資金投入等問題,近日,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關于推進廢棄礦山科學合理綜合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促進礦山生態修復規范有序開展,進一步推進廢棄礦山綜合利用,提高全省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成效,發揮廢棄礦山修復后的長期效益。
《意見》總體要求中明確了總體要求和堅持的原則,鼓勵各地積極構建綜合利用模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與現代農業、綠色康養、文化教育、旅游觀光、光伏發電等特色產業融合發展,實現由重點整治單一要素向系統治理轉變。并從空間布局優化、產權激勵、指標使用、資源利用、金融扶持等五方面細化明確了11項具體支持政策。
《意見》明確涉及廢棄礦山剩余土石料可按規定對外銷售,鼓勵礦山企業與社會資本合作,共同開發利用依法取得的存量采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并對項目設置規范、成熟度高、資金可平衡的項目予以重點支持,納入項目儲備庫,并優先推送到省政策性金融機構,開辟“綠色通道”,在貸款規模、貸款期限、利率定價、業務授權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
空間布局優化
一是各地在編制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及其詳細規劃時,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確定歷史遺留礦山和正在開采礦山的廢棄礦區土地復墾利用方向和各類空間用地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為合理開發和科學利用創造條件。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的,可依法依規將相關產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產業用地未納入城鎮開發邊界的,可按程序將擬保留用于開發建設的存量采礦用地納入城鎮開發邊界,并優先納入土地儲備庫。
二是允許相同地類等量置換。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實施范圍內涉及零散耕地、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等需要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的,可相關內容納入礦山生態修復方案一并依法審批,涉及耕地布局調整的,應確保調整后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升。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和權屬變更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產權激勵
一是允許礦山企業依法依規改變廢棄礦山國有建設用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并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鼓勵礦山企業與社會資本合作,共同開發利用依法取得的存量采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擬用于國家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依法按新用途重新辦理用地手續。依法依規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是差別化土地供應。利用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發展教育、科研、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產業,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鼓勵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是鼓勵修復主體承包經營修復后的國有農用地。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后,可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
四是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歷史遺留礦山進行自主治理。復墾修復為農用地的,其經營權可依法流轉給社會資本投資主體。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且符合規劃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依法入市。
五是項目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發展旅游產業的,對生態觀光、休閑度假等文旅建設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用地,應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涉及建設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的,按現用途管理。鼓勵利用廢棄礦山發展光伏發電項目,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光伏方陣用地,可按原地類認定,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
指標使用
將正在開采的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后,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其中,正在開采的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同一法人企業在省域范圍內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新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在優先滿足縣域自行平衡需要后確有剩余的,可統一納入省級管理平臺調劑。
資源利用
一是涉及廢棄礦山剩余土石料可按規定對外銷售。
二是對于現狀為重點開采區內的廢棄礦山,經科學論證后具備重新設置采礦業權條件的,可納入礦業權區塊,依法依規辦理采礦權出讓、登記審批。
金融扶持
建立項目儲備庫,對項目設置規范、成熟度高、資金可平衡的項目予以重點支持,納入項目儲備庫,并優先推送到省政策性金融機構,開辟“綠色通道”,在貸款規模、貸款期限、利率定價、業務授權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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