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四川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林草局、四川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聯合印發《關于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規劃了未來5年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明確了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具體舉措。
《通知》提出主要目標,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綠色礦山建設協議簽訂率不低于80%;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新建礦山正式投產2年內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小型礦山結合實際參照綠色礦山標準管理。
《通知》細化年度目標任務,2024年建立綠色礦山建設底數庫,做好綠色礦山協議簽訂和政策宣傳等工作;2025年至2027年,正式投產2年內的新建礦山和持證在產的大中型礦山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的比例累計分別不低于15%、40%、70%;到2028年底全面完成綠色礦山建設目標任務。
《通知》圍繞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提出5條具體舉措,同時明確了職責分工、規范了管理程序、完善了工作機制,強化了監督考核。并從礦產資源、用地用林用草、環保、財稅金融等提出17條政策支持礦山企業積極創建綠色礦山。
原文如下: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等7部門聯合發文關于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
(2024-12-06)
各市(州)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金融監管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大力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全面落實美麗四川建設部署要求,縱深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就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的關系,切實推動礦業綠色低碳發展,通過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主建、社會監督,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全過程,大力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水平,助力美麗四川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分類施策,全面推進。科學合理制定綠色礦山建設計劃,建立綠色礦山臺賬,結合實際情況動態管理,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堅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發揮創新引領作用,加快礦業領域技術創新和裝備升級改造,著力推動關鍵技術突破,促進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加快發展和廣泛應用。
堅持協同監督,動態管理。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做好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加強綠色礦山名錄的動態管理,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督促綠色礦山持續提升建設水平。
(三)主要目標。
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綠色礦山建設協議簽訂率不低于80%;持證在產(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內正常生產,每年累計生產不低于6個月、當月生產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見附件1);新建礦山正式投產2年內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小型礦山結合實際參照綠色礦山標準管理。
(四)年度任務。
2024年建立綠色礦山建設底數庫,為后續動態調整打好基礎,做好綠色礦山協議簽訂和政策宣傳等工作;2025年至2027年,正式投產2年內的新建礦山和持證在產的大中型礦山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的比例累計分別不低于15%、40%、70%;2028年底全面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主要目標。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年度目標落實建設任務。
各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林草等部門建立本區域內綠色礦山建設底數庫、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年度計劃(附件2),每年動態更新并于12月底前報自然資源廳。
二、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五)壓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
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創建的責任主體,應當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建設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綠色礦山。礦山企業要落實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方案,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和進度,落實“邊開采、邊修復”等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依法開采的礦山,要執行最嚴格標準規范,嚴格落實綠色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全面做好減緩生態環境和自然保護地影響的措施。建立申訴回應機制,暢通與受礦山影響的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六)分類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中關于綠色礦山建設的規定明確要求,對新建礦山,在礦業權出讓時將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出讓合同,正式投產后1至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對改擴建和生產礦山,要加快綠色化升級改造,在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按照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協議,明確礦業權人義務和違約責任,原則上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至2年內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對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強管理,著重做好閉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植被恢復等生態修復工作。
(七)加強創建過程指導。
各級自然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擬建綠色礦山的過程指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綠色礦山建設計劃,每半年開展一次創建指導,指導礦山按時完成建設任務。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年對不低于20%的擬建綠色礦山進行一次隨機抽查,并將抽查結果與縣級指導情況上報自然資源廳。
(八)加快推動綠色低碳先進適用技術應用。
礦山企業要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改造,在資源開發、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生態修復等環節,鼓勵采用《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中的技術,推動礦山綠色低碳轉型。加快融合5G、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推動礦山企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提升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與生產管理效率。
(九)持續提升礦山企業創建水平。
礦山企業應主動對照相應行業標準和評價指標定期自評,按計劃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及時發現問題短板,積極推動整改。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且自評達到標準要求的,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自評估報告,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三、加強第三方評估管理
(十)嚴格第三方評估。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由自然資源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現場核查評估。
自然資源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業務能力。評估人員應涵蓋地質、采礦、選礦、生態、環境等專業,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政策和標準,能夠長期穩定開展評估工作(具體要求見附件3)。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對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及四川省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編制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并附核查記錄及影像資料,簽署真實性承諾,嚴禁向礦山企業收取評估費用,確保結果公平、公正。
四、動態管理綠色礦山名錄
(十一)擇優推薦國家級綠色礦山。
自然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對已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開展實地抽查核查,并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國家級綠色礦山評價指標》開展評估,達到標準要求的擇優推薦國家級綠色礦山。
(十二)實行動態管理。
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要求見附件4)。自然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綠色礦山遴選推薦工作,按照四川省省級綠色礦山遴選入庫程序(具體程序見附件5),將符合標準要求的礦山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對礦區范圍、開采方式、開采礦種、生產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綠色礦山企業及時組織實地核查,明確其是否符合綠色礦山標準。2023年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按照現行評價指標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現場核查,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復查。經核查復查發現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的,依程序移出綠色礦山名錄庫(見附件6)。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礦產資源支持政策。
1.綠色礦山建設年度計劃未完成的市(州),原則上停止下一年度礦產資源規劃調整工作。
2.符合協議出讓情形的,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
3.支持綠色礦山作為整合主體進行周邊礦業權整合。對已滅失的探礦權、采礦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讓給綠色礦山企業。
4.綠色礦山在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時,在符合法定條件情況下,開辟綠色通道優先辦理。
5.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內部機構加強信息共享,減少對綠色礦山的抽查、檢查、巡查頻次,每2年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核查不超過1次。
6.綠色礦山不作為生態修復日常監督檢查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象,生態修復情況納入綠色礦山監督檢查。
(十四)用地用林用草支持政策。
1.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保障、用地審批、用地成本減輕、存量工礦用地盤活、損毀土地年度變更調查等方面,對綠色礦山建設予以支持。
2.對于采礦用地,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企業可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實行彈性出讓,并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3.綠色礦山企業將依法取得的存量采礦用地復墾為農用地的,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由本采礦企業在全省范圍內其他采礦項目使用。
4.礦山占用林地時,優先保障綠色礦山林地定額。
5.綠色礦山在辦理用草地、林地手續時,在符合法定條件情況下,可以納入國家級或省級重大項目綠色通道。
6.申報國土綠化類表彰獎項的礦山,必須是綠色礦山。
(十五)環保支持政策。
1.綠色礦山企業,可作為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分項,對其礦業權范圍內的改擴建項目環評審批開辟綠色通道,依法依規加快審批。
2.綠色礦山企業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和50%的,分別減按75%、50%征收環境保護稅。
(十六)財稅金融支持政策。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完善綠色礦山建設激勵約束政策,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政策落地落實。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強化礦業領域投資項目環境、安全、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
六、進一步完善標準體系
(十七)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
根據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及時研究制定四川省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研究制定四川省砂石土類綠色礦山建設規范,鼓勵有條件的礦業集團、企業,積極研制企業標準并實際應用。
七、健全工作機制
(十八)建立協調工作機制。
自然資源廳牽頭建立由財政廳、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草局、四川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共同參與的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推進機制,負責統籌推進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協調部門間工作和信息溝通,統籌調度綠色礦山建設進度,及時總結工作成效,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各部門主要職責是:
自然資源廳負責牽頭組織制定綠色礦山建設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組織綠色礦山遴選和督導工作。負責礦山“三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監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執行情況的監管。負責本部門綠色礦山評估認定工作經費的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
財政廳負責綠色礦山評估認定工作經費保障。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支持。
生態環境廳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監督、污染防治監管,參與綠色礦山建設遴選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督檢查礦山企業登記注冊行為,依法依規將失信礦山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省林草局負責礦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續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到期后林業生產條件和植被恢復、臨時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復的監管,加強礦山開發活動對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的影響監管,參與綠色礦山遴選和督導工作。
四川金融監管局負責落實綠色礦山金融支持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綠色信貸的支持。
四川證監局負責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掛牌、上市融資,對已掛牌、上市綠色礦山企業的證券市場行為開展監督管理。
各地參照省級部門職能分工,落實地方職能職責。
(十九)建立約談督辦機制。
全省綠色礦山建設推進情況,2025至2026年實行年通報,2027至2028年實行季通報,對通報中綠色礦山建設進度緩慢的地區和重點礦山開展約談督辦。
(二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落實好本部門內礦政管理機構、執法督察機構、礦山生態修復機構之間,以及與生態環境、林草等主管部門之間的綠色礦山監管信息共享和聯通工作。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相關部門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統一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
八、強化監督考核
(二十一)加強督導核查、考核評價。
綠色礦山建設已納入省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對尚未建成綠色礦山的,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礦山生態修復檢查、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水平調查評估、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實地核查、環保督察等工作加大督導力度,推動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對已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省級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綠色礦山納入隨機抽查名單,嚴格按照現行評價指標開展實地核查。經實地核查發現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明確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期滿完成整改經復核滿足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可保留名錄。經復核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滿足標準要求的,按程序移出綠色礦山名錄。被移出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1年內不得申報省級綠色礦山。
(二十二)嚴格落實管理要求。
嚴格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對經核實存在將所承擔評估工作轉讓或外包、泄露礦山企業秘密、串通企業弄虛作假、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予以通報并納入黑名單,3年內不再采信其綠色礦山評估服務。
嚴格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發現綠色礦山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按程序移出名錄,同時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能職責對存在問題負責監督整改: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證照不齊、過期未及時延續或被吊銷的;
2.受到相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后在履行期限內未執行到位的;
3.關閉或注銷的;
4.違法開采特別是越界開采、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的;
5.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環境事件的,發生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的(相關主管部門提供處罰決定書為依據);
6.未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相關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7.未按要求定期開展尾礦庫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的或尾礦庫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建設運行的;
8.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的;
9.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被劃定為落后檔次的(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結果為依據);
10.被中央環保督察、巡視審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等作為典型案例通報或納入各類警示片的;
11.發生突發事件,因企業違法違規在全國門戶類網站、平臺引發負面輿情的;
12.弄虛作假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
13.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不宜繼續列入名錄的。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2.持證在產采礦權底數及下年度建設計劃表
??????3.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
??????4.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
??????5.四川省省級綠色礦山遴選入庫程序
??????6.四川省省級綠色礦山移出程序
編輯:黃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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