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酒泉某公司中標修建鄉村道路采挖砂石,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酒泉市肅州區果園-新城墓群保護區域內的古墓葬徹底損毀……
近日,砂石骨料網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甘肅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此案二審判決書,該公司的執行董事李某甲、副總經理許某某、李某乙及果園鎮西溝村總支部書記張某、挖掘機司機李某等多人獲刑并處罰金。
修路采挖砂石
損毀全國重點文保單位古墓葬
一審法院查明,2022年5月,酒泉某公司中標酒泉市肅州區果園鎮村組道路硬化工程后,李某甲作為該公司的執行董事,明知酒泉市肅州區果園鎮有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區,為獲取更高利潤,安排許某某、李某乙在果園鎮施工地附近采挖砂石料。判決書顯示,許某某、李某乙為該公司副總經理。
2022年6月至8月18日期間,許某某作為公司項目部經理與張某聯系對接在果園鎮西溝村采挖砂石料事宜。判決書顯示,張某是果園鎮西溝村黨總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還是肅州區文物局聘用的兼職文保員。張某為許某某指了果園鎮西溝村5組西北約300米處的地點(處于酒泉市肅州區果園-新城墓群的保護范圍內)作為采砂地點,許某某指派郭某某、李某駕駛挖掘機先后在此處采挖砂石料并用于加工水穩料墊路基。
李某在采挖過程中曾將古墓葬內的一人頭骨挖出,后用挖掘機鏟斗拍碎后與砂石料混合裝入翻斗車內運至拌和站。村民高某出于存放洋蔥目的,多次在采挖現場阻攔司機采挖砂石,并提出將坑內墓葬挖掉、將坑底挖平整的要求,否則不讓施工人員在坑內采挖拉運砂石料。許某某最后答應了高某的要求,安排司機在古墓葬前采取燒紙、香等方式進行祭奠,然后由李某駕駛挖掘機將古墓葬挖毀。
2022年8月18日,李某乙接替許某某擔任項目部經理,安排李某繼續在果園鎮西溝村5組西北約300米處的大坑內采挖砂石料。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間,酒泉某公司采挖砂石料的行為,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酒泉市肅州區果園-新城墓群的保護范圍呈現一長約240米、寬約50米、深約3米至5米的大坑,將坑內位于中間南側靠東處的一座古墓葬徹底損毀。
2023年3月27日,經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鑒定:此次遭破壞的區域位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果園-新城墓群東部。該墓群以魏晉、唐代時期墓葬為主,但由于此次挖掘行為導致該區域內所有墓葬破壞殆盡,無法明確被破壞的墓葬數量和年代,僅以散露的人骨、殘存的棺板以及比對《果園-新城墓群保護總體規劃(2019–2035)》內墓群區域土地利用現狀圖,判斷所破壞區域內存在古墓葬。此次遭破壞區域屬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且破壞面積大,對該地區古墓群本體的完整性造成極大破壞,對所涉及區域內古墓葬形制和環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破壞。此次破壞活動不僅對該地區歷史文化和考古學的研究造成不可逆的損失,同時對墓葬所蘊含的科學價值和研究價值造成了嚴重破壞。
一審:犯非法采礦罪、故意損毀文物罪多人獲刑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某甲、許某某、李某乙、張某、李某、高某故意損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其行為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同時,酒泉某公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經依法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在酒泉市肅州區果園鎮西溝村5組300米處非法采挖砂石料,價值175078.26元,情節嚴重,李某甲、許某某、李某乙系酒泉某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酒泉某公司和李某甲、許某某、李某乙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2024年9月30日,一審法院判決:酒泉某公司犯非法采礦罪,免予刑事處罰。
李某甲犯非法采礦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許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李某乙犯非法采礦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張某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李某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高某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審:維持故意損毀文物罪及量刑
撤銷非法采礦罪定罪
一審判決后,酒泉某公司及李某甲、許某某、李某乙、張某不服,上訴至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酒泉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李某甲、許某某、李某乙、張某、原審被告人高某、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與判項不符。
關于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不構成非法采礦罪的意見,經查,酒泉市自然資源局肅州分局出具證明,擬設采礦權不得與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礦產資源開采的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遺產地保護區等重疊,經省、市兩級自然資源部門查重,均與部、省、市三級發證探礦權、采礦權不重疊后,方可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新設置采礦權,因本案所涉案發地為國家文物保護區,保護區內無法辦理采礦許可手續;上訴人在文物保護區內采砂的行為,自始不可能取得采礦證,亦不存在無證采礦行為,和觸及非法采礦罪的情況。該上訴理由及辯護觀點成立,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上訴理由和辯護人辯護觀點除不構成非法采礦罪成立外,其余觀點均不成立。近日,酒泉中院二審判決,維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第三項、第二項中關于李某甲、許某某、李某乙、張某、李某、高某犯故意損毀文物罪的定罪及量刑部分,撤銷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于李某甲、許某某、李某乙犯非法采礦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宣告上訴人酒泉某公司無罪。
編輯:賈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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