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一些地區開發秩序仍然比較混亂,存在礦山布局不合理、經營粗放、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等問題。尤其是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區群發性無證勘查和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嚴重反彈。為解決當前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全國各地陸續開展了整頓礦產資源的行動。
以下是以廣西海南為例
一、廣西
1、廣西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詳見:http://www.xwj68.com/news/newinfo.aspx?id=635156176816406250
2、廣西廳明確采礦權轉讓條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近日傳來消息,自治區采礦權轉讓條件日前已經明確。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在廣西轉讓采礦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之后,登記管理機關方可受理采礦權轉讓審批;受讓人應具備采礦權申請人條件;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以協議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投產滿5年;采礦權屬無爭議;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轉讓屬國家出資、自治區財政出資探明礦產地采礦權的,已按規定進行了采礦權評估和評估確認(備案)并處置了礦業權價款;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求,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轉讓審批制度,對采礦權轉讓條件、受讓人資質、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加強采礦權轉讓和變更登記工作。在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之前,需做好采礦權轉讓公示及交易鑒證工作。
3、廣西開展重要礦產資源“三率”調查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日前決定對錳礦、鋁土礦、高嶺土等19種重要礦產資源開展“三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綜合調查。
通過查清19種重要礦產資源的“三率”狀況、采選及綜合利用技術狀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可以對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的技術水平進行科學評價,提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政策建議,為健全完善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提供依據,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加快轉變方式,更好地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據悉,核查對象包括:自治區內所有大、中型礦山及選礦廠;每個礦種實地核查10%的小型及以下礦山、選礦廠;初核發現數據質量較差的礦山。
4、廣西廳督辦礦山地環治理項目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近日通報了該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實施進展的檢查情況,對項目進展緩慢的8個地級市國土資源局的有關負責人、14個縣(區)政府的主要領導進行了集中約談。
據悉,廣西廳通報了2009年以前(含2009年)中央、自治區下達補助資金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完成情況。近年來,中央、自治區財政共安排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48個,投入治理資金7.61億元。
針對部分地區項目進展緩慢等情況,廣西廳強調: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項目進展緩慢的縣(區)政府主要領導必須嚴格履責,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推進力度,在4月10日前編制整改方案上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務,并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驗收;對今年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市、縣,將不予安排地質災害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或地質遺跡保護等項目。
4月初,廣西廳還會派檢查組赴自治區各地檢查項目的進展和資金管理情況。
被約談市縣的主要負責人紛紛表示,將立即整改,加快施工進度,對存在問題的項目主動協調,積極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實施。
二、海南
1、海南提高探礦權采礦權準入門檻
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近日召開第34次會議,審議《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擬加大對海南省礦產資源開發管控的力度,提高探礦權、采礦權準入門檻,并特設環?;謴拖嚓P條款。
按照《條例》,該省將提高探礦權、采礦權的準入門檻。要求“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并具有與申請的探查礦種和探查工作階段相適應的資金能力?!薄安傻V權申請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具有與申請開采礦種、開采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能力和技術人員。”
《條例》規定嚴格采礦權設置。要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設置采礦權時應當委托具有環評資質的單位進行礦山環境風險評估。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得設置采礦權?!?br />
《條例》遵循環境優先原則,設置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章節,從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編制與實施、責任主體、治理方式、保證金交納、驗收等6個方面做出規定,并規定“采礦權轉讓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義務同時轉讓”。
據海南省地質局資料,至2010年年底該省發現礦產地39處,其中黑色金屬礦產9處,有色金屬礦產7處,貴金屬4處,稀有礦產8處,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屬礦產11處。
2、海南出臺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期限為5年至10年。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做好包括開展基礎調查工作,重點對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現狀、礦業經濟發展情況、資源賦存特點和分布規律、資源儲量和潛力、礦山地質環境現狀、礦區土地復墾潛力和適宜性等進行調查評價和研究;開展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和供需形勢分析,對資源承載能力、礦產資源開發布局優化、節約與綜合利用等問題和重點項目進行專項研究論證等前期工作。
《辦法》要求,各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把建筑用砂石土開發布局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現狀與形勢分析,礦產資源需求預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的主要目標指標;基礎地質與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量調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區域布局、規劃分區和結構調整;礦產資源節約利用的條件和方向;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的總體安排;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辦法》強調,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劃定礦產資源的禁止勘查開采區、限制勘查開采區、允許勘查開采區和重點勘查開采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地質遺跡(公園)、基本農田等重要生態保護區域應當劃定為禁止開采區。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等區域應當劃定為限制開采區。
編輯:李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