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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發布《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二)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時間:2013-11-20
摘要: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促進我國礦業持續健康發展,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

上接:國土資源部發布《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一)


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量調控


(一)提高重要礦產資源供應能力


能源礦產。繼續實行油氣并舉的方針,鼓勵開采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油砂、油頁巖等礦產。加快海域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優化開發陸上油氣資源,深入挖掘主要產油區的資源潛力,加強老油田穩產改造,延緩老油田產量遞減速度,確保全國石油產量穩產并保持穩步上升。加快西南、鄂爾多斯、塔里木、松遼、柴達木、中原地區和東海七大天然氣基地的建設步伐。力爭到2015年天然氣產量超過1600億立方米,2020年進一步提高開采能力。


有序開采煤炭資源,保障經濟建設需求。合理確定重點地區煤炭開采規模和強度,限制開采高硫煤、高灰煤。穩步推進煤炭資源開發整合,調整改造中小煤礦,推進大型煤炭基地建設。積極扶持煤層氣資源的開發利用,充分發揮沁水盆地和鄂爾多斯盆地東緣煤層氣工程的示范作用。力爭到2015年,地面抽采煤層氣達到100億立方米,到2020年,開采水平保持穩步上升。


加強鈾礦山生產探礦,大力支持鈾礦資源后備基地建設,提高對核電發展的保障能力。積極推進油砂、油頁巖等非常規能源礦產的勘查開發利用。建立遼寧撫順、吉林樺甸等油頁巖開發示范區和廣東茂名、山東龍口等油頁巖重點開采區。力爭到2015年,利用油砂和油頁巖生產石油500萬噸以上,2020年進一步提高開采能力。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地熱資源,加大淺層地溫能開發推廣力度,到2015年,地熱能年利用量達到700萬噸標準煤并保持穩步增長。


金屬礦產。鼓勵開采鐵、優質錳、鉻、銅、鎳、鉛、鋅、巖金、銀、鉑族金屬等礦產,重要金屬礦產資源開采總量保持平穩增長,為鋼鐵冶金和有色金屬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資源保障。加快西部地區大型有色金屬礦山建設,實現新老礦山的有序接替,逐步推進我國緊缺有色金屬礦產資源開發戰略西移。2015年鐵礦石年開采量達到11億噸以上,銅達到130萬噸以上,鉛鋅達到700萬噸以上,2020年保持穩定增長。


非金屬礦產。鼓勵企業依靠科技進步,研究開發新型非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物材料,擴大非金屬礦應用領域。合理開采適應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建材等非金屬礦產,實現礦山布局與城鄉建設、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機銜接。研究推廣含鉀巖石的農業應用技術,擴大鉀鹽開采規模,到2015年突破500萬噸。


地下水。分層合理開采地下水,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保護區域地質環境。


(二)加強重要優勢礦產保護和開采管理


限制開采供過于求礦產和下游產業發展過快、產能過剩、耗能大、污染重的礦產,對出口優勢礦產實行限產保值,嚴格控制采礦權設置,加強出口配額管理,嚴禁超計劃開采和過量出口。調節市場供求關系,落實國家產業政策,與礦山企業年檢掛鉤,加強部門配合,嚴格監督檢查礦山企業執行開采總量控制情況,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做好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和礦業權核查工作,為科學調控礦產資源開采總量提供基礎支撐。


能源礦產。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特殊煤種和稀缺煤種實行保護性開采,合理控制開采規模,加強焦煤、肥煤、氣煤等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金屬礦產。依法確定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勘查和開采。對鎢、錫、銻、稀土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勘查和開采實行規劃調控、限制開采、嚴格準入和綜合利用,嚴格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年度開采總量指標控制,嚴禁超計劃開采和計劃外出口。到2015年的年開采總量,鎢(WO365%)控制在7.8萬噸左右,錫(金屬量)15萬噸左右,銻(金屬量)14萬噸左右,稀土(REO)14萬噸左右。有計劃開采鋁土礦和鉬礦,加強對銦、鍺、鋯、釩等稀散稀有金屬礦產的保護。


非金屬礦產。限制開采重晶石、螢石、石墨、菱鎂礦、滑石、富磷礦等礦產。控制新建擴建水泥用灰巖礦山企業,嚴禁隨意擴大生產規模,嚴禁將優質水泥用灰巖和白云巖作為普通建筑碎石開采。


(三)實施礦產資源儲備


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礦產儲備體系。實行戰略礦產儲備制度,增強應對突發事件和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推進建立石油、特殊煤種和稀缺煤種、銅、鉻、錳、鎢、稀土等重點礦種的礦產資源儲備。建立完善礦產資源戰略儲備的管理機構和運行機制,形成國家重要礦產地與礦產品相結合、政府與企業合理分工的戰略儲備體系。


建立礦產地儲備機制。重點加強西部地區已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礦產地儲備。以整裝大、中型礦區(床)為對象,建立10-20個大中型特殊煤種和稀缺煤種井田儲備。進行鎢、錫、銻、稀土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重要礦產地儲備,建立10-30個大中型礦產地儲備。啟動山西、內蒙古、湖南、江西、云南、青海等優勢礦產資源富集地區礦產地儲備調查評價與勘查。國家主導,企業聯合,加快國家儲備礦產地的探礦權整合。實行礦產地儲備補償機制,落實礦產資源儲備地保護政策,通過多種渠道投入,加大對礦產資源儲備地的保護、管理和經濟補償力度。


建立緊缺礦產的礦產品儲備機制。啟動和完善石油、鉻、銅、鍺、銦等緊缺和重要礦產的礦產品國家戰略儲備,積極推進企業的商業儲備,加大東部地區的礦產品儲備基地建設力度。加快開展枯竭油氣藏、含水構造、地下鹽穴儲油庫等選址論證工作,積極促進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在東南沿海適合建設大規模地下儲油庫的地質構造區進行勘查,為大型地下儲油氣庫建設提供支持。


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與結構


(一)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


落實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推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區域協調發展。西部地區加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力度,建設資源接續區,促進優勢資源轉化;東北地區重點調整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穩定規模,保障振興,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中東部地區大力推進礦業結構優化升級,挖掘資源潛力,強化綜合利用;加大我國海域油氣資源勘查開發力度,增儲增產,穩定并提高油氣產量。綜合考慮礦產資源稟賦條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主體功能區的要求,統籌礦產資源勘查與開采,規劃不同功能的礦產資源開采區,科學劃分開采規劃區塊,指導采礦權合理設置,避免將大中型礦產地分割開采,合理確定大礦周邊安全距離,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合理布局,保障正常的開發秩序。


加強重點開采區內礦產資源規模開采和集約利用,形成一批大中型礦產資源開發基地。將礦產資源相對集中、資源稟賦和開發利用條件好的地區劃定為重點開采區,重點規劃和統籌安排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引導和支持各類生產要素集聚,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必要的用地需求,促進大中型礦產地整體勘查和整裝開發,實現有序勘查開發、規模開采和集約利用,形成礦產資源穩定供給和創新資源開發模式的重要區域。重點開采區適當提高新建礦山最低開采規模標準,依法做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優化礦山布局和企業結構,引導資源向大型、特大型現代化礦山企業集中,促進形成集約、高效、協調的礦山開發格局。


促進鼓勵開采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提高緊缺礦產保障程度,推動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鼓勵在礦產品市場前景好,有后續加工產業的緊缺礦種分布的區域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鼓勵在具有資源潛力的老少邊窮地區進行符合資源與環境保護要求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在采礦權設置的數量和時序上適當給予傾斜,并在礦山建設用地等方面適當給予支持。


嚴格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的管理,促進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加強礦產資源保護,限制在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分布區域、當前技術經濟條件下無法合理利用資源的區域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禁止在實行礦產資源儲備和保護的礦產地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嚴格控制采礦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依法限制或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環境保護區域一定范圍內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禁止在重要基礎設施、重大工程設施圈定范圍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國家重點保護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限制開采區內堅持資源環境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原則,提高區內礦山企業采選技術準入條件,堅持科學規劃論證、嚴格控制采礦權設置總量和開采規模。禁止開采區內嚴禁開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功能不相符的勘查開發活動,已有開發活動逐步有序退出,及時復墾被破壞的土地。


推進區域礦業經濟發展,促進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對礦產資源賦存條件好、基礎設施配套性好、開發利用活動相對集中的重點區域,根據其產業布局和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促進礦業經濟重點發展區域建設;積極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優先保障礦業發展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和鼓勵大型礦山企業發展,引導小型礦山企業的聯合重組,優先安排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示范工程,切實提高資源利用水平;促進后續冶煉、深加工產業發展,以資源為基礎引導重化工業、原材料等基地建設合理布局。


加強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監督管理和保護。依法劃定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統一規劃和有計劃地開采,實現規模開發和有效保護。禁止不符合規劃要求和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礦產資源。


建設大型基礎設施、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有關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規劃論證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產地或礦床。劃分主體功能區,設置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范圍時,有關主管部門應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充分銜接。


(二)調整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


推進礦產資源規模化開采。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的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一個礦床(區)原則上只設一個開發主體,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嚴格執行礦山最低開采規模等規劃準入和礦山換證許可條件,不符合規劃不得新立礦業權,已有礦業權的變更和延續要逐步達到規劃要求。鼓勵中小型礦山企業按照市場規則,實施兼并重組,促進礦業集中化、規模化、基地化發展。實施小礦分類管理制度,將小礦發展與貧困地區脫貧致富、安置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建設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相結合,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最低開采規模標準、資源破壞浪費嚴重的生產礦山,進行整改聯合,依法清理關閉無證開采、浪費資源、不具備安全辦礦條件的礦山企業,并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到2015年,大中型礦山比例達到10%以上,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


優化礦產品結構。鼓勵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延伸產業鏈,調整礦產品生產結構,促進單一產品向配套產品、高耗能產品向低耗能產品的轉化,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建立健全有利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政策激勵機制, 鼓勵常規礦物原料替代品的開發利用,鼓勵對二次資源和可循環利用資源的開發利用,引導節能型產品的應用,逐步形成與國情相適應的節約資源消費模式。加強非金屬礦產品合理開發利用,提高非金屬礦產的精細加工水平和集約化利用程度,提升礦產品附加值,發展高新技術和環境保護領域應用的新型非金屬礦物材料。制定更加嚴格的礦產品進出口政策,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以出口為主要流向的礦產品開發。


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支持資源型城市尋求切合實際、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對資源開采處于增產穩產期的城市,要依據礦產資源規劃,適度開發,延伸上下游產業;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拓寬資源開發利用領域;提早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積極培育新興產業。對資源開采出現衰減的城市,加強資源綜合評價,開發利用好各種共伴生資源,充分挖掘本地資源潛力,進一步做好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工作,加大對礦山企業接替資源預查和普查的支持力度,引導礦山企業出資完成詳查和勘探;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抓緊培育發展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接續替代產業。對于資源枯竭城市,中央和省級財政進一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落實支持政策,指導產業轉型和盡快形成新的主導產業。


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一)提高礦產資源開發水平


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和選礦回收率,減少儲量消耗和礦山廢棄物排放。鼓勵應用陸上油田的二次采油、三次采油技術和低滲透油、稠油的開采技術,促進石油的高效開采。大力提高北方厚煤層礦井回采率。突破煤層氣開發的關鍵技術,提高煤層氣采收率,促進煤層氣產業發展。加強深部和復雜難采鐵礦安全高效開采技術研究和應用,到2015年,鐵、錳、鉻礦的采選回收率平均提高3-5個百分點。推廣溶浸采礦技術,開發深井采礦技術,探索礦山無廢采礦技術等,提高有色金屬礦產回采率。推廣先進適用的資源綜合回收工藝及選礦技術,采用超細粉碎設備和高效節能、環保的大型浮選設備,提高有色金屬礦產和非金屬礦產的選礦回收率。


加強礦產資源采選回收率準入管理和監督檢查。新建礦山不得采用國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選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的準入標準,達不到要求的不得頒發、延續采礦許可證。強化對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的監督檢查,引導和強制礦山企業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采選水平。積極探索礦產資源稅費征收與儲量消耗掛鉤的政策措施,促進礦產資源節約開發。


(二)加強礦產資源綜合利用


加強低品位、共伴生礦產資源的綜合勘查與綜合利用,充分利用礦產資源。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伴生礦產,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堅持采氣采煤一體化,加強煤層氣和煤炭的綜合勘查和綜合開發,鼓勵煤礦瓦斯的綜合治理和綜合利用,對煤層氣富集區勘查開發活動必須統籌規劃。對煤層中含氣量高于國家規定標準且具備規模化地面抽采和開發利用條件的煤層氣重點開采區,統一編制煤層氣和煤炭開發利用規劃,優先進行煤層氣抽采利用,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必須降低到規定標準以下,方可實施煤炭開采。對已設立煤炭礦業權的區域,必須對煤層氣進行綜合勘查和開采。加強油頁巖綜合利用技術的研究與應用,按照煉油-化工-發電-多金屬-建材一體化聯合生產模式,實現油頁巖的高效、節能、環保開發利用。重點加強有色金屬、貴金屬、稀有稀散元素礦產等共伴生礦產資源開采、選礦過程中的綜合開發利用。合理開發利用與鐵礦伴生的鈮、稀土、釩、鈦等資源。加強伴生硫資源的綜合利用和油氣資源領域硫資源綜合回收,彌補資源的不足和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加強鹽湖資源的整體開發和綜合利用。


加強礦山固體廢棄物、尾礦資源和廢水利用,提高廢棄物的資源化水平。以產生量大和利用潛力大的礦山廢棄物為重點,研究推廣煤矸石發電和建筑材料生產等技術和工藝,到2015年,煤矸石利用率達到70%以上,粉煤灰利用率達到75%以上。加快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究和開發,拓展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領域,充分利用尾礦資源中的有用成分。提高礦山廢水的循環利用效率,礦業用水復用率提高到90%以上。提高鐵、銅等廢舊金屬的回收利用水平,有效替代資源的開采,減少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


完善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激勵引導機制。推動實施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計劃,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推進低品位、共伴生礦產、礦山固體廢棄物和尾礦資源等的調查工作,全面評價綜合利用潛力。嚴格礦產資源綜合勘查和綜合評價的地質勘探報告評審備案制度。對暫不能綜合開采或綜合利用的礦產及含有用組分的尾礦,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明確尾礦開發的準入條件和技術要求等規定,鼓勵和支持礦山企業開展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綜合利用項目,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優先用地供給,提供信貸金融支持。實行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名錄制度,建立技術咨詢服務體系,有效引導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三)發展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



按照“再勘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促進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資源開發利用模式。加大對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建立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評價礦山企業循環經濟發展狀況。以礦山企業為主體實施循環經濟發展示范工程,推進煤層氣、油頁巖、煤矸石、難選冶黑色金屬、共伴生有色多金屬、礦山固體廢棄物和多金屬尾礦資源等綜合開發利用,引導和帶動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探索發展循環經濟的有效模式,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安全、環保、可持續地發展礦業經濟。 


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一)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準入管理。加強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最大限度減少或避免因礦產開發而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嚴格落實新建(改擴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禁止在城市規劃區、主要交通道路沿線、海岸線直觀可視范圍內露天開采礦產資源,并嚴格控制地下開采。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限制開采砂金、砂鐵以及其他重砂礦物和濕地泥炭,禁止開采藍石棉、可耕地的磚瓦用粘土等礦產。嚴格控制海砂(礫)和河砂(礫)開采,保護海洋環境和促進河道砂石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加強對生產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管。加快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等技術規范和標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目標納入礦山企業年檢重要內容,加強礦山生產過程中對環境影響的控制,對造成礦山地質環境嚴重破壞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達標的予以關閉。


加強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監測。實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預報預警報告制度。開展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監測,組織開展大中比例尺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對礦產資源集中開發區和重要成礦區(帶)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提供依據。加強東北老工業基地、西部生態脆弱區、長江中下游等地區的重點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開展對鈾礦冶和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污染現狀的調查與污染防治,逐步建立重點區域和重點礦山的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的有效監控和監測數據的快速采集、分析處理與定期發布。


(二)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明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責任。明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相關法律責任,全面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明確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目標任務,并列入各級政府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目標。


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分類管理機制。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建立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政策激勵機制,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進程。實行差別化資金籌措政策,促進新老礦山及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生態恢復。對于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調動多渠道資金投入恢復治理,到2015年,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35%以上。對于新建和生產礦山,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明確礦業權人的義務,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加強礦山開采和選礦過程中的廢污水處理、廢石尾礦長期堆放的環境污染治理,實現同步恢復治理。


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重點工程。在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劃定重點治理區,有計劃地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開展礦山采空區地面塌陷、水土環境污染和礦山固體廢棄物占用破壞土地等環境問題治理,改善礦區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技術研究與推廣應用。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示范,部署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重點工程,促進礦山地質環境明顯改善。


 
 

(三)積極推進礦區土地復墾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土地復墾準入管理。嚴格落實土地復墾方案審查制度,新建(改、擴建)礦山項目沒有土地復墾方案不予受理采礦權申請。嚴格實施土地復墾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破壞土地面積、降低破壞程度,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努力實現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建立土地復墾監管和監測制度,將礦區土地復墾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礦山企業年檢內容,沒有完成土地復墾任務的或沒有依法交納土地復墾費的礦山企業不予通過年檢。


積極開展礦區廢棄地復墾。堅持“誰破壞、誰復墾”,依法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建立并推進礦區土地復墾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復墾權屬管理,明確復墾土地使用權。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的“誰投資,誰受益”的土地復墾多元化投融資渠道,鼓勵各方力量開展礦區土地復墾,確保土地復墾不欠新賬,快還舊賬。新建、在建礦山開采造成破壞的土地全面得到復墾利用;責任人滅失的礦山廢棄地利用程度不斷提高,到2015年,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復墾率達到30%以上,到2020年達到40%以上。



實施礦區土地復墾重點工程。劃定土地復墾重點治理區,優先復墾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被破壞廢棄的土地,實施國家重點煤炭基地土地復墾重大工程,建立土地復墾示范區,加強土地復墾的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到2010年,開展300個左右重點煤炭基地的土地復墾工程。


八、保障措施


本《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涉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活動的相關行業規劃,應與礦產資源規劃做好銜接。


(一)建立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新機制


健全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礦產資源法》修訂中明確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以及違反規劃的法律責任等規定,完善規劃管理制度,強化規劃法律地位。


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嚴格執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健全資源開發成本合理分攤機制,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礦產資源價格形成機制,調整礦業權使用費標準,修訂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制訂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處置辦法,促進資源集約開發和節約利用。


完善礦業權管理制度和市場建設。按照分類分級管理要求,完善礦業權審查制度。依據礦產資源規劃科學設置探礦權、采礦權,并依法進行管理,促進資源勘查、總量調控、布局優化與結構調整等規劃目標的實現。大力培育和規范礦業權市場,明確礦業權市場準入條件,加強監管,實行礦業權信息公開化,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推進礦業資本市場、技術市場的發展,促進市場配置資源和宏觀調控的有機結合。


完善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調整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關系,向資源原產地傾斜,促進資源開發地區可持續發展。完善礦產資源有償收益的使用管理,重點用于規劃確定的重要礦種和重點地區,加大對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投入力度,支持礦產地居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研究制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收益分配的具體辦法,促進礦產勘查開采的良性循環。


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檢查體系。加強勘查開發活動和礦業權配置的監督管理,完善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與登記統計等管理制度。嚴格實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年檢制度,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動態巡查和遙感監測,有效打擊各類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強化對規劃重點區域礦產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好轉。


(二)推進科技創新和重大工程實施


推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建立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礦產資源開發科技創新體系,加強自主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鼓勵地質勘查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推廣和應用。積極扶持和引導礦山企業研究開發、引進和應用先進的采選技術,提高解決資源問題的科技支撐能力。積極發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障和保護工程。立足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現有條件,集中力量,有序安排,重點突破,優選實施一批基礎條件較好、潛力較大、帶動力強的礦產資源保障和保護工程。加強政策引導,廣泛吸引社會資金,開辟多元化投資渠道,加大對重大工程的資金支持。做好重大工程的組織實施,強化監管,加強跨地區、跨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實現重大工程的既定目標。


(三)積極參與國際礦業合作


拓展礦業領域開放廣度和深度。制定和完善有效利用外資參與資源勘查開發的相關政策,鼓勵引進先進的勘查開發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促進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的提高。鼓勵外資參與提高礦山尾礦利用率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引入先進適用的節能降耗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制定并完善國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介、技術和咨詢服務公司等在中國執業的管理辦法,規范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準入條件,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外商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審批通道。推進外商投資管理信息化建設。


推進與其他國家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技術交流與合作。推進全球巨型成礦帶研究計劃,了解地質成礦條件和圈定找礦靶區,進行油氣基礎地質綜合研究與區域優選,進一步加強與其他國家礦產資源管理機構合作。為我國優勢企業開展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提供資料支持。積極參與國際礦業經濟規則的制定和協調,在相關國際組織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規劃體系


加強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建設。根據《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省、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重點礦種、重點領域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逐級落實規劃主要任務、指標、分區和政策。重要礦種、重點礦區、大中型礦產地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充分發揮規劃對資源配置的統籌和調控作用。規劃編制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


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的統一協調和管理。下級規劃必須服從上級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必須以總體規劃為依據。下級規劃要落實上級規劃的要求和內容,對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授權管理的礦種統籌規劃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認真做好銜接,維護礦產資源規劃的權威性和整體性。


(五)強化規劃制度化管理


落實規劃實施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執行規劃,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正常秩序。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量調控、勘查開發布局與結構調整、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儲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重大規劃目標納入管理目標體系進行考核,并將規劃執行情況作為主要領導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嚴格規劃審查和許可制度。按照規劃要求,嚴格審查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采、保護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項目,礦業權的審批、出讓、變更和延續等必須符合規劃,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批準立項,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在新發現的礦產地申請開展勘查開采活動的,必須納入規劃,嚴格論證,統籌安排。


推行規劃年度實施方案。將礦產勘查、總量調控、布局結構調整、礦業權設置、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目標和任務,按年度分地區進行分解落實。


建立規劃實施監督管理機制。將規劃執行情況列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重要內容,定期公布各地規劃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劃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從重查處在禁止勘查區和禁止開采區內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由責任單位賠償相對人的損失。對違反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礦產資源規劃調整和修編。建立規劃實施評估機制,評估報告報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并作為規劃調整和修編的依據。因形勢變化需要進行指標調整的,應進行科學論證。嚴格規劃調整和修編的程序,應對規劃調整和修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進行評估和論證。凡涉及勘查開發方向、規模、布局等原則性修改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六)構建保障規劃實施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實行差別化的投入和激勵政策。中央和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向重點調查評價區傾斜,開展基礎地質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地質勘查基金向重點勘查區傾斜。建立找礦突破激勵機制,對重大找礦突破和科技突破予以獎勵。加大礦產資源儲備保護投入力度。鼓勵礦山企業為提高資源采選回收利用水平的技術開發和改造。完善礦業用地政策,支持重點礦山開發建設。財政資金和銀行信貸重點支持礦業領域循環經濟發展項目。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的投入,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


強化企業資源消耗和環境保護約束機制。實行浮動費率制度,推進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儲量消耗掛鉤,減少資源浪費。將礦山儲量消耗情況作為考核礦山企業合理利用與保護礦產資源的重要依據。鼓勵礦山企業建立資源節約管理制度,加強資源消耗定額管理,調動礦山企業節約降耗、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的積極性。建立完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強化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監管落實,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推行土地復墾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土地復墾費應列入生產投資估(概)算,足額列入企業生產成本。


(七)加強規劃基礎建設


深入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形勢分析。強化日常統計和專項統計,及時準確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科學預測經濟社會和礦業形勢發展,深入開展礦產資源可供性分析,把握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新要求。


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基礎研究工作。深入調查研究,完善礦產資源規劃理論,拓展規劃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徑。完善國土資源調查、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儲量利用調查和礦業權核查等工作成果對規劃的決策支持機制,科學有效地推動規劃編制與實施。


建立完善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完善礦產資源規劃數據庫,做好規劃管理信息與相關信息資源的整合,實現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儲量、礦業權等基礎數據庫的銜接和共享,建成具有信息管理、分析查詢、監督評價和輔助決策功能的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管理的效率和服務水平。


強化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加強教育和管理,培育德才兼備、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規劃專業人才隊伍,提高規劃管理整體水平,增強規劃管理功能,實現基層礦產資源管理全面到位。加強事業單位支撐能力建設,提高服務水平。建立健全規劃資質管理制度。


(八)擴大規劃的民主決策和公眾參與


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制度、部門聯系協調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規劃協調、咨詢和論證,實行規劃審批專家論證制度,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


擴大公眾參與,加強規劃宣傳。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要采取多種方式和渠道擴大公眾參與。規劃批準后及時公告實施,充分利用新聞、報刊、廣播、網絡等進行廣泛宣傳,提高社會對礦產資源規劃的認識,提高依法勘查、依法采礦、依法管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促進規劃的順利實施。


促進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與保護,保障礦產資源長期穩定供給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一個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將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保障規劃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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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