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全面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統籌安排礦產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對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福建省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規劃綱要》以及《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制定本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第一章總則
一、規劃編制的目的、依據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為全面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統籌安排礦產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對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福建省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規劃綱要》以及《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制定本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二、規劃適用范圍
《規劃》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
《規劃》適用范圍為福建省所轄行政區域(未包括金門、馬祖)。
《規劃》的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附件中福建省分布的礦種。
三、規劃適用期限和基準年
《規劃》以2007年為基期,2008—2015年為規劃期,展望到2020年。
第二章現狀與形勢
一、首輪規劃實施成效
首輪規劃期間(2001—2007年),福建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強化規劃實施管理,基本完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等各項規劃目標與任務,取得較好成效。
(一)初步建立福建省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真開展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審批工作,完成了九個設區市和80多個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并適時開展了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建立省級、設區市、縣級三級礦產資源規劃體系,標志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進入規劃管理的軌道。
(二)公益性地質調查成果豐碩
首輪規劃實施期間,完成6幅1∶25萬區域地質調查,面積72000平方千米,31幅1∶5萬區域地質調查,面積14000平方千米。沿海經濟帶生態地球化學調查與評價項目取得重要進展,積極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新發現尤溪峰巖、建甌八外洋、永春上姚、安溪鉛山、順昌山后、永定大排、浦城金竹坑、順昌黃梓廠等鉛鋅(銀)礦床,上杭銅礦溝銅礦床,武夷山上西坑、浦城上廠鉬礦床等一批大中型礦產地,為進一步勘查提供了后備基地。
(三)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資多元化且成果顯著
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活躍,首輪規劃實施期間共投入勘查資金約2.0億元,其中非國有投資占70%以上,投資方向主要為銅、金、銀、鐵、錳、煤、玻璃砂等鼓勵勘查礦種。截至2007年底,與福建省經濟社會需求密切相關的銅、金、銀、鉛、鋅、高嶺土等礦種資源儲量與1999年末相比,均有較大幅度增長,其中,銅增加821809噸、金增加107124千克、鉛增加630462噸、鋅增加857009噸。固體礦產地由1999年的746處,增加到2007年的1058處。
(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宏觀調控取得明顯成效
礦山布局和結構進一步優化,2001年以來關閉各類不符合規定礦山企業2122個,礦山企業的數量由6138個減少到2007年的4016個,大中型礦山由2001年的49個提高到2007年的485個,原來“多、小、散、低”的礦業結構正逐步向規模化、集約化轉變。
(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有所提高
固體礦產綜合采選回收率比“九五”末提高2.0%以上,其中,鐵提高2.0%~3.0%、有色金屬提高2.7%、黃金提高1.0%~2.0%,煤炭采區回采率提高2.0%~3.0%。2007年福建省鐵礦開采回采率70%~96.4%,選礦回收率80%~85%,采礦貧化率3%~10%;有色金屬礦山平均開采回采率80%,選礦回收率75.0%,采礦貧化率10%;大型金礦露采礦山開采回采率99.3%,選礦回收率99.56%,資源利用達到世界領先水平,中小型地下開采金礦山開采回采率78.9%~93.8%,選礦回收率92.5%,采礦貧化率10%~15%;福建省煤礦開采量大于30萬噸的中型礦山采區回采率平均67.4%,小型礦山71.8%;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40%。
(六)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初見成效
各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進來”和“走出去”呈現新局面。
“十五”期間,礦產品及其制品進出口貿易總額達到54.61億美元,占福建省進出口貿易總額的12.32%,其中,建筑石材加工、出口居全國第一位,鎢及化合物居全國第二位,黃金居全國第三位;2007年福建煤省外(含國外)購入約3600萬噸,鐵進口高爐富礦160萬噸、省外購入80萬噸,石油完全由省外或進口調入,對緩解礦產資源緊缺壓力起到了積極作用。
(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取得一定進展
截至2007年,各類礦山土地恢復治理面積2220.7公頃,治理率大約30%;礦山廢水年產出量8528.48萬立方米,循環利用量1419.49萬立方米,綜合利用率16.64%;礦山固體廢棄物年綜合利用量1749.44萬噸,利用率24.59%。此外,福建省還開展了高速公路、鐵路、國(省)道及“五江二溪”兩側的“青山掛白”專項治理,整治了禁采區內“青山掛白”點1315處,共投入資金7335萬元,完成治理面積696萬平方米。
(八)礦業經濟發展再上新臺階
2007年福建省85種礦產開采礦石總量19942萬噸,采選產值141.61億元,其中原煤產量1419萬噸,產值40.9億元,煤、金、鐵、鉛、鋅、普通螢石、水泥用灰巖、飾面用花崗巖、建筑用花崗巖、建筑用凝灰巖、磚瓦用粘土、高嶺土、鑄型用砂等13種礦種年采選產值突破億元。與首輪規劃基期相比,采選業產值年均遞增19.16%,利潤年均增長32.5%,礦業及以礦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產值1084.78億元,礦業及礦產品加工業產值、年度利潤總額高于同期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增長速度。大田、德化、同安、新羅、永安、永定、尤溪、上杭等縣(市、區)礦業已經成為當地重要的支柱性產業。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重要礦種資源短缺,供需矛盾依然突出
找礦難度不斷增大,隱伏區、深部區找礦方法尚未有效突破。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接續基地嚴重不足,部分主要礦產保有資源儲量逐年下降,保障程度降低。部分礦山特別是國有大中型礦山面臨資源枯竭,緊缺礦種對外依存度繼續提高。
(二)礦業權管理仍需完善,礦山整合工作有待加強
礦業秩序總體良好,但個別地方仍存在濫采亂挖、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違法違規行為。部分礦山仍達不到省定最低開采規模,還存在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和低水平重復建設的問題,礦山資源整合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
(三)綜合利用水平偏低,開發利用效率有待提高
大、中型礦山資源綜合利用率達50%以上,綜合利用水平與全國持平,但部分小型礦山因其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方面的技術工藝相對落后,管理水平偏低,導致共伴生礦產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的整體水平不高,共伴生有益組分回收少,資源利用水平較低,利用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不夠健全,恢復治理工作相對滯后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2007年才開始全面實施,且國家投入不足,多元化投資引導機制尚未形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以及礦山開采破壞土地復墾率還有待提高,礦山地質環境形勢仍比較嚴峻。
三、礦產資源現狀及供需形勢
(一)礦產資源現狀與分布特點
截至2007年底,福建省已發現各類礦產種數133種,占全國已發現礦產總數的77.8%。列入福建省礦產資源儲量表的固體礦產112種(含亞礦種),其中能源礦產1種(煤),金屬礦產28種,非金屬礦產83種,上表礦區總數868個,其中特大型礦區3處,大型63處,中型157處,小型礦區645處(附圖1、附表1、2)。礦山總數4016處,按設計生產規模劃分,大型礦山141處,中型礦山344處,小型礦山2073處,小礦1458處(附圖2、附表3、4)。
保有資源儲量居全國前5位的礦產有鑄型用砂、華安玉、水泥標準砂、葉蠟石、粉石英、藍寶石、明礬石、壓電水晶、高嶺土、巖棉用玄武巖、玻璃用砂、熔煉水晶、水泥用安山玢巖等14種,前10位的礦產有37種,其中金屬礦產11種,非金屬礦產26種。
福建省礦產資源種類相對齊全,能源、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稀有金屬、稀土金屬、非金屬等礦種,在省域范圍內均有分布。礦產資源特點可歸納為“三多”、“三少”、“一集中”,即:非金屬礦產多,金屬礦產伴(共)生組分多,貧礦多;大型、特大型的金屬礦床少,富礦少,能源礦產種類少。
福建省地質構造差異較大,位于全國16個重要成礦遠景區帶的武夷山銅鉛鋅金銀鉬成礦帶,區內成礦受區域性構造-巖漿活動的影響,各種礦產的形成及其在空間上的分布,明顯受不同級次構造單元與地質構造的控制,礦產分布在空間上分布具有分區、分帶的特點。鐵礦主要集中分布在閩西南的龍巖、漳平、安溪、德化、大田一帶,馬坑鐵礦探明儲量占福建省總量的71.6%;鎢礦主要集中在閩中的清流、寧化一帶,清流行洛坑鎢礦的探明儲量占福建省總量的97.1%;上杭紫金山、武平悅洋為金、銀、銅礦密集區;鉛鋅礦主要分布在閩中、閩北的尤溪、大田、建陽一帶;鈮鉭礦僅產于閩北南平市;煤主要集中分布在閩西、閩中龍巖、永定、大田、永安、永春5大煤炭基地;水泥用灰巖主要分布在閩西、閩中龍巖、永安、漳平、將樂—順昌一帶;葉蠟石主要集中在東南沿海火山巖地區,尤其是福州市;螢石主要分布在閩中、閩北的邵武、建陽、光澤、順昌、清流一帶;飾面花崗巖石材、天然石英砂則以閩江口以南的東南沿海地帶最為豐富;地下熱水主要分布于閩江以南。
(二)基礎地質調查現狀
截至2007年,福建省共完成1:20萬區域地質、礦產調查31幅,1:25萬區域地質調查14幅,完成比例分別為100%、95%;1:5萬區域地質調查146幅,1:5萬區域礦產調查73幅,完成比例分別為52%、26%;區域地球物理、區域地球化學調查等基本覆蓋全省(見專欄二)。
(三)規劃期重要礦產資源需求預測
依據礦產資源保有儲量、可供性、資源潛力和開采條件,綜合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需求,將福建省礦產資源劃分為優勢礦種、次優勢礦種和緊缺礦種三大類。其中優勢礦種為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水泥標準砂、鑄型用砂)、飾面用花崗巖、葉蠟石、高嶺土、地熱;次優勢礦種為金、鈮鉭、鎢、鉬、銅、鉛、鋅、稀土、螢石、重晶石、水泥用灰巖、硫鐵礦、膨潤土;緊缺礦種為無煙煤、鐵、錳、銀、錫、石油、天然氣、磷礦、鋁土礦、鉀鹽。
目前,福建省經濟正處于工業化發展的中期階段,過去五年,年均生產總值增長12.9%。據統計,2007年生產總值達到9075億元,人均生產總值25800元,城鎮化水平50%。“十一五”是福建省開始實施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要階段,也是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關鍵時期,預計到2012年生產總值超過15000億元,人均生產總值超過40000元,城鎮化水平達到55%。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人均資源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不斷擴大,能源、建材、冶金、化工等行業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的增長,決定了今后一個時期對礦產品的需求將處于一個強勁增長的階段,特別是煤、鐵、銅、鎢等礦產,預計到2015年煤炭的需求量將達到7500萬噸、鐵礦石達2500萬噸、銅金屬量達50000噸、鎢精礦達22500噸(附表7)。
(四)礦產資源保障程度
按保障程度將福建省礦產資源劃分為以下四種:
1.保有資源儲量豐富,能完全滿足規劃期經濟發展需求的礦產:玻璃用砂、鑄型用砂、水泥標準砂、水泥用灰巖、重晶石、花崗巖石材、葉蠟石、明礬石、鈮鉭、鉬礦等11種。
2.保有資源儲量較豐富,基本能滿足規劃期經濟發展需求的礦產:銅、鉛、鋅、金、鎢、稀土、螢石、高嶺土、膨潤土、硫鐵礦、石墨等11種。
3.保有資源儲量不足,主要依靠省外供應的礦產:無煙煤、鐵、錳、錫、銀、耐火粘土、飾面用大理巖等7種。
4.未探明或探明儲量極其有限,全部依賴省外供給的礦產:煙煤、鈦、鋁土礦、鉑族金屬、鎳、鈷、滑石、石膏、磷、鉀鹽、石油、天然氣等12種。
第三章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規劃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成為兩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試區域、服務周邊地區發展新的對外開放綜合通道、東部沿海地區先進制造業的重要基地和我國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的戰略地位,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指導方針,依靠體制和科技創新,堅持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統一。在服從全國總量調控、結構調整和總體布局的前提下,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促進礦業開發合理布局與結構優化,增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調控能力,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為福建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資源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開源與節流并舉的原則
適度超前部署重要礦種的勘查,增加資源儲量。合理設置礦業權,整頓和規范礦業開發秩序,推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二)堅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
合理開發礦產資源,嚴格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有效控制和避免礦產資源開發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和影響。
(三)堅持市場配置與政府調控相結合的原則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調整優化礦產資源利用結構和布局,加強政府宏觀調控,促進礦產資源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轉變。
(四)堅持兩種資源與兩個市場兼顧的原則
充分利用和挖掘省內資源和市場,鼓勵和引導利用省外資源和市場,為福建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資源保障。
(五)堅持科技與體制創新并進的原則
充分運用新理論、新技術,提高地質勘查水平,實現找礦新突破。依靠科技創新,推廣先進的采選技術與設備,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推進體制改革與創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
三、規劃目標
加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礦產資源持續供應能力進一步增強。礦產源開發秩序整頓取得成效,礦業開發有序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得到有效調控,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進一步優化,資源利用效率不斷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基本實現由粗放向集約轉變。綠色礦山格局基本形成,礦山地質環境狀況明顯改善,礦山廢棄土地復墾程度不斷提高。全面提升礦產資源宏觀管理能力,礦產資源市場配置機制不斷完善,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與保護水平全面提高。
(一)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
1.2010年規劃目標
(1)完成煤、鐵、金、銅、鉛、鋅、鎢、稀土、磷等9個礦種的資源潛力評價。
(2)完成武夷成礦帶司前—光澤等27個1∶5萬圖幅礦產資源遠景調查,面積9401平方千米。
(3)完成1:5萬建陽、麻沙、徐市三幅區域地質調查工作。
(4)開展4個省級煤炭資源規劃區的勘查工作,提供一批可供進一步工作或開發的礦產地。
(5)完成安溪潘田、漳平洛陽鐵礦、連城錳礦等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潛力評價與勘查,延長礦山服務年限。
2.2015年規劃目標
(1)完成錳、鎳、錫、鉬、銀、硫、螢石、重晶石等8個礦種的資源潛力評價。
(2)完成武夷成礦帶甘溪—五夫等26個1∶5萬圖幅礦產資源遠景調查面積9498平方千米。
(3)開展3個省級煤炭資源規劃區的勘查工作,提供一批可供進一步工作或開發的礦產地。
(4)完成永安加福煤礦等9處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潛力評價與勘查,延長礦山服務年限。
3.2020年展望期
礦產資源調查與勘查領域進一步擴大,能源與非能源重要礦產資源儲量進一步增加,基本形成以商業性勘查為主體、公益性與商業性相互促進的新局面。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
1.2010年規劃目標
(1)對國家、省規定的重要優勢礦種實行開采總量控制,其中煤炭年開采總量原則上控制在1500萬噸左右,鎢精礦(65%)年開采總量2100噸、稀土氧化物(REO)年開采總量300噸,鎢、稀土年度開采總量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開采總量指標內。
(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不斷優化,礦業集中度明顯提高。至2010年持證礦山數量控制在3500個以內,小型礦山數量明顯減少,大、中型礦山占礦山總數的比例達到14%。
(3)開展綜合利用的礦山比例提高到70%以上,采區回采率與選礦回收率各提高1~3%,綜合利用率提高1~5%。
2.2015年規劃目標
(1)對國家、省規定的重要優勢礦種調控開采總量,其中煤炭年開采總量原則上控制在1500萬噸左右,鎢精礦(65%)年開采總量2150噸、稀土氧化物(REO)年開采總量1000噸,鎢、稀土年度開采總量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開采總量指標內。
(2)持證礦山數量控制在3300個以內;形成以大、中型礦山為骨干,大、中型礦山占礦山總數的比例達到15%。
(3)開展綜合利用的礦山比例提高到75%以上,采區回采率與選礦回收率在2010年基礎上各提高1~3%,綜合利用率在2010年基礎上提高1~3%。
3.2020年展望期
持證礦山數量控制在3000個以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資源的利用效率在2015年基礎上進一步提高。
(三)礦山地質環境與恢復治理
1.2010年規劃目標
全面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歷史遺留的礦山(閉坑、無主礦山)開采破壞土地復墾率達到35%,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35%;新(擴)建、生產礦山地質環境得到全面治理,開采破壞土地基本全面復墾利用。
2.2015年規劃目標
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制度,歷史遺留的礦山(閉坑、無主礦山)開采破壞土地復墾率達到40%,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40%;新(擴)建、生產礦山地質環境得到全面治理,開采破壞土地得到全面復墾利用。
3.2020年展望期
綠色礦山格局基本建立,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大幅提高,礦區土地復墾率不斷提高,歷史遺留的礦山(閉坑、無主礦山)開采破壞土地復墾率達到45%以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45%以上。
(四)礦產資源管理能力與水平明顯提高
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和礦業權市場建設,規范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基本建立。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基本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全面好轉,管理有規、市場有序、開發有責、調控有效、監督有力的局面基本形成。
第四章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
一、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工作部署
(一)公益性礦產地質調查
繼續實施國土資源大調查,加大對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的投入力度,為科學部署地質找礦工作、引導商業性礦產勘查奠定基礎。
1.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
在武夷成礦帶司前—光澤等12個地區采用多幅聯測的方式開展53個1∶5萬圖幅的礦產資源遠景調查,預期提交找礦靶區76個、可供預查的勘查區域43處(附圖3、附表9)。
2.基礎地質調查
開展1:5萬麻沙、建陽市、徐市幅區域地質調查,在全面查明區內成礦地質背景的基礎上,總結測區成礦規律(附圖3、附表9)。
3.區域地球化學調查
開展1:25萬龍巖地區多目標區域地球化學調查,查明測區元素地球化學分布和分配特征,進行國土資源環境評價與基礎地質研究,為國家及地方經濟社會科學可持續發展和進行區域規劃提供依據(附圖3、附表9)。
4.礦產資源潛力評價
開展福建省煤、鐵、金、銅、鉛、鋅、磷、錳、鎳、鎢、錫、鉬、銀、稀土、硫、螢石、重晶石等17種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工作。
5.劃定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
在落實和細化國家級重點調查評價區的基礎上,將成礦條件有利,有資源潛力,但勘查工作程度相對較低的武夷山成礦帶區域劃為重點調查評價區。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是部署公益性地質礦產調查評價的重點區域。
(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
1.能源礦產勘查
重點在永安市槐南—大田縣廣平、永春縣下洋—安溪縣感德、大田縣武陵—漳平市吾祠、新羅區白沙—漳平市赤水、新羅區蘇邦、新羅區鐵山—漳平市永福、永定縣培豐—新羅區適中等7個省級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區,部署開展煤炭資源勘查,力爭探明一些新的礦產地,增強煤炭供應能力(附圖3、附表10)。
加強硬巖型富鈾礦勘查,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安排上杭崗背、浦城毛洋頭等勘查區的鈾礦資源勘查。加強廈門、漳州等地地熱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積極推動海峽西岸沿海地區石油、天然氣的資源勘查。
2.非能源重要金屬礦產資源勘查
重點開展武夷成礦帶5個找礦遠景區內15個找礦工作項目(附圖3、附表10)。
(1)光澤—寧化找礦遠景區:重點在光澤羊角尖-太銀廠、泰寧何寶山外圍、寧化溪源地區進行勘查,主攻斑巖型、火山-次火山熱液型銅、鉛、鋅、錫、金、銀等。
(2)浦城—寧德找礦遠景區:重點在浦城金竹坑-上廠、建甌湖屯-大丘埂、福安咸村-寧德洋中地區進行勘查,主攻火山-斑巖型、構造蝕變巖型銅、鉬、金、銀、鉛、鋅等。
(3)松溪—德化找礦遠景區:重點在建陽水吉-大金山、建甌八外洋-尤溪梅仙、德化雙旗山-仙洋、閩清井后地區進行勘查,主攻海相火山(沉積)-變質改造型、斑巖型銅、鉛、鋅、金、銀、鉬等。
(4)閩西南找礦遠景區:重點在漳平洛陽-安溪潘田地區進行勘查,主攻火山沉積-改造型、沉積-變質改造型、矽卡巖型、斑巖型鐵、銅、鉛、鋅、多金屬及優質錳礦。
(5)上杭—云霄找礦遠景區:重點在上杭紫金山-雙髻山外圍、永定山口-南靖梅林、平和鐘騰外圍、詔安銅解山地區進行勘查,主攻火山-次火山熱液型、斑巖型銅、金、鉬等,兼顧鉛、鋅、鎢、錫、銀等。
通過以上工作,預期提交銅、鉛、鋅、鉬等大中型礦產地6處。
3.優勢非金屬礦產資源勘查
開展龍巖、永定、漳平、永安、順昌、三明、將樂等地的水泥用灰巖礦產勘查;開展閩北邵武、建陽、光澤、順昌、浦城一帶螢石礦、東部火山巖地區葉蠟石、高嶺土礦及沿海石英砂礦資源勘查,提供一批可供開發利用的礦產地。
4.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
鼓勵開展礦區深部及外圍找礦工作,延長礦山服務年限。重點實施新羅坑柄、永安加福、大田柯坑、永春鉛坑、永定瓦窯坪、漳平煤礦、邵武煤礦等7個國有煤炭危機礦山和連城錳礦、潘洛鐵礦、尤溪肖坂金礦、泰寧何寶山金礦等4個國有金屬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預計新增資源量鐵約200萬噸、金約6噸、錳約100萬噸(附圖3、附表10)。
加強礦山地質工作,建立健全大中型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加強和規范生產勘探,指導科學開采,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大力開展共生伴生礦產和尾礦(廢石)的綜合評價、勘查和利用,優先安排煤、金、鐵、鉛、鋅、鎢、鈮鉭等礦山的尾礦調查,推進尾礦資源化。
二、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分區
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勘查布局和福建省礦產資源分布規律、勘查評價現狀,劃定重點勘查區、禁止勘查區、限制勘查區和其它勘查區四類,對礦產資源勘查進行合理布局,實現礦產資源勘查在區域上的合理配置。
(一)重點勘查區
按照礦產資源供需關系、國家產業政策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將成礦條件有利、找礦前景良好的地區劃為重點加強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區域。通過地質勘查,力爭在重要礦種的資源儲量上有較大突破,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大中型)勘查或開發基地。
劃分重點勘查區33處,包括7個省級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區、11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規劃區和15個非能源礦產資源重點找礦工作區(附圖3,附表8)。
重點勘查區優先投放探礦權,以多種形式引導各類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和社會資金有序投入該區進行礦產勘查。推進整體勘查,嚴禁將礦產地化大為小、分割出讓,嚴禁新設探礦權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
(二)禁止勘查區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特殊功能區要求等,規劃期內下列區域劃為禁止開展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區域: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宗教圣地等。
——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重要河流兩側一定距離。
——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居民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等一定范圍。
——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不得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
附圖3、附表8標注部分禁止勘查區(156處)。
凡劃為禁止勘查的區域,除公益性地質工作外,不允許設置新的探礦權(地熱、礦泉水除外),區內已設置的探礦權(地熱、礦泉水除外)不再辦理延續變更手續。
(三)限制勘查區
按照礦產資源供需關系、國家產業政策、相關規劃要求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規劃期內下列區域劃為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實行一定限制的區域:
——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國家規定需要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鎢、錫、離子型稀土)或具有地方特色且資源儲量有限的礦產地。
附圖3、附表8標注部分限制勘查區(16處)。
限制勘查區內嚴格控制探礦權設置數量,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現有探礦權沒有達到勘查準入條件的,必須限期進行整改,到期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退出。在規劃期內確需設置探礦權的,必須由規劃部門組織論證,確認可以設置探礦權后,方可設置探礦權。
(四)其它勘查區
除上述所有分區以外的其它區域,劃分為其它勘查區。其它勘查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必須按照規劃區塊劃分的原則性要求,科學劃分勘查規劃區塊,合理設置探礦權。
三、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區塊劃定
按照科學布局、優化結構的要求以及福建省礦產資源賦存特點、勘查程度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禁止勘查區以外區域,科學合理劃定勘查規劃區塊,指導探礦權設置。一個勘查規劃區塊原則上只設置一個勘查主體。
根據礦產資源分類管理的要求,在保持已知勘查信息的完整性,結合不同階段地質勘查工作特點、礦產資源勘查布局和整合要求,兼顧已有探礦權人的利益基礎上,對福建省具有一定找礦信息的區域進行勘查規劃區塊劃定。
在7個省級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區內劃定22個煤礦勘查規劃區塊,其它區域劃定116個勘查規劃區塊,在規劃期內逐步投放市場(附圖4、附表11)。尚未達到勘查規劃分區條件的地區,由地質勘查基金或各級財政投入進行調查評價,發現具有一定找礦信息的區域,按照規劃區塊劃定的原則要求,合理劃定勘查規劃分區,指導探礦權的設置。
四、規范探礦權管理
(一)探礦權設置和投放數量
2007年末,福建省在冊登記探礦權項目達1002個(附表5),勘查總面積達10671平方千米。
優化地質勘查工作布局,合理設置探礦權,促進整體勘查,至2010年末,福建省探礦權總數控制在1200個。
(二)完善探礦權管理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監督管理,依法實施探礦權申請、延續、變更、注銷、轉讓等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地質勘查項目的全程管理,建立和執行勘查區塊退出制度,實行硐探勘查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探索建立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預留區和重要礦產資源儲備制度,積極推進探采合作和探采一體化。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規范探礦權出讓,嚴格探礦權轉讓;合理劃定勘查規劃區塊,指導探礦權設置,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鼓勵地勘單位找礦積極性,實行地質找礦獎勵制度。
完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政策體系,依法監督和維護正常勘查秩序。加強對探礦權市場的監管,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推進行業自律,健全礦業權和礦產儲量評估機制,完善地質勘查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量調控
(一)鼓勵、限制、禁止開采的礦種
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省內礦產資源供需形勢以及開發利用對環境影響程度等情況,將礦產資源按礦種劃分為鼓勵、限制、禁止開采三類。
1.鼓勵開采的礦種
銅、巖金、銀、錳、鈮鉭、地熱、高嶺土。
2.限制開采的礦種
煤、鎢、稀土、鐵、鉛、鋅、鉬、重晶石、螢石、水泥用灰巖、飾面石材。
3.禁止開采的礦種
砂金、可耕地磚瓦用粘土。
(二)重要礦產資源總量調控指標
根據國家規定,結合福建省實際情況,對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限制開采的優勢礦種提出開采總量指標控制。
1.能源礦產
合理適度開發利用地熱資源,調控煤炭開采總量,規劃期內煤炭產量原則上控制在1500萬噸/年左右。
2.金屬礦產
對鎢、稀土、鐵、鉛、鋅、鉬實行保護性控制開采,調控鎢、稀土氧化物的年度開采總量,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開采總量指標內。
3.非金屬礦產
對飾面石材、水泥用灰巖、螢石、重晶石實行保護性控制開采,嚴格控制重晶石、螢石等出口優勢礦種的開采總量,到2010年重晶石、螢石年開采礦石總量分別控制在40萬噸、100萬噸,到2015年分別控制在50萬噸、110萬噸;從嚴審批設立建筑石料、飾面石材、壽山石、華安玉等新建礦山,停止審批設立可耕地磚瓦粘土礦山。
(三)礦產資源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1.對大中型礦山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對開采礦產資源總量調控礦種的大中型礦山企業要按照調控目標編制分年進度計劃報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總量調控建議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實際工作中的總量安排要按照年度調控方案執行。
2.逐級落實總量調控指標
根據礦產資源供需情況,結合礦業經濟增長速度和礦業產值目標,合理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的投放數量和布局。對國家保護性開采的鎢、錫、稀土等礦種,將國家下達與福建省擬定的年度產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規劃分區和主要礦山,嚴格落實監督。
3.建立優勢礦產開采和出口總量調控機制
通過對“引進來,走出去”的統籌安排,推進礦產資源利用對外開放。降低礦業投資風險和避免礦產品價格的惡性競爭。相關部門協調建立礦產品生產和出口管理機制,控制出口總量。
4.加強優勢礦產行業準入和產品出口管理
進一步完善優勢礦產行業準入制度,嚴格準入管理。繼續實行優勢礦產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制度和出口配額管理制度,進一步優化出口產品配額分配結構。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優化
(一)礦產資源開采規劃區劃分
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區域礦產開發與保護布局、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戰略、福建省礦產資源分布規律和開發利用現狀,劃分重點開采區、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和其它開采區四類,引導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向,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在區域上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
1.重點開采區
重點開采區是在礦產資源比較集中、資源稟賦和開發利用條件較好的地區,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調控管理,在充分考慮福建省礦產資源特點、勘查程度、開發利用現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劃分進行重點規劃和統籌安排的區域。
根據福建省成礦地質條件和優勢礦產分布的區域特色,劃分重點開采區26處,主要為以下大中型礦產地、重點礦區、重要礦產集中分布的區域(附圖5、附表12):
(1)煤:永安市槐南—大田縣廣平、永春縣下洋—安溪縣感德、大田縣武陵—漳平市吾祠、新羅區白沙—漳平市赤水、新羅區蘇邦、新羅區鐵山—漳平市永福、永定縣培豐—新羅區適中、永安加福、大田建設—上京等9個煤炭開采區。
(2)鐵:新羅區馬坑、漳平市潘田、德化縣陽山等地。
(3)鉛鋅:建陽市水吉、建甌市八外洋、尤溪縣梅仙、順昌縣山后等地。
(4)銅、金:上杭縣紫金山及外圍。
(5)水泥用灰巖:漳平市嶺兜、永定縣西坑、新羅區馬坑(東寶山—中甲)、永安市坑邊、將樂縣常口—順昌縣洋菇山等地。
(6)玻璃用砂:漳浦縣沙荒、東山縣梧龍—山只、平潭縣竹嶼—嵐城等地。
(7)高嶺土:龍巖市東宮下、永春縣大丘頭等地。
(8)飾面花崗巖:羅源縣起步—連江縣丹陽、南安市水頭—晉江市巴厝等地。
(9)水泥標準砂:漳浦六鰲、東山山只、詔安田厝和林厝等地。
重點開采區內已設置的采礦權,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重點整合,根據礦產資源開采規劃區塊指導設置采礦權。優化礦山布局和企業結構,引導資源向大型、特大型現代化礦山企業集中,促進形成集約、高效、協調的礦山開發格局。
2.禁止開采區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及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國家特殊需要等,規劃期內下列區域劃分為禁止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區域: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宗教圣地等。
——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重要河流兩側一定距離。
——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居民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等一定范圍。
——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
——國家和省確定的禁止開采礦種的礦產地。
附圖5、附表12標注部分禁止開采區(156處)。
凡劃為禁止開采的區域,不允許設置新的采礦權(地熱、礦泉水除外),區內現有采礦權(地熱、礦泉水除外)限期關閉,關閉后采礦許可證予以注銷;關閉礦山應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及時復墾被破壞的土地。
3.限制開采區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及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及國家特殊需要等,規劃期內下列區域劃分為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實行一定限制的區域:
——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國家規定或具有地方特色且資源儲量有限,需要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鎢、錫、離子型稀土、螢石、重晶石等)的礦產地。
——國有大中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區。
附圖5、附表12標注部分限制開采區(16處)。
限制開采區內堅持資源環境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原則。對國家和福建省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優勢礦種,提高區內礦山企業采選技術準入條件,堅持科學規劃論證、嚴格控制采礦權設置總量和開采規模。
限采區不得新設置露天開采的小型(含本數,下同)以下金屬礦采礦權和中型以下非金屬礦采礦權,不得新設置地下開采的零星分散金屬礦采礦權和小型以下非金屬礦采礦權,已設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采礦權,期滿不予辦理延續。
4.其它開采區
除上述所有分區以外的其它區域,劃分為其它開采區。其它開采區進行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按照規劃區塊劃定的原則性要求,科學劃定開采規劃區塊,合理設置采礦權。
(二)礦產資源開采規劃區塊劃定
按照科學布局、規模開發的要求,以地質勘查成果信息為基礎,在明確區域內礦產資源儲量、礦體的礦化類型、空間定位、分布特征、規模以及開發前景等具體情況后,在禁止開采區以外區域科學、合理劃定開采規劃區塊,指導采礦權合理設置。一個規劃開采區塊原則上只設置一個開采主體。
開采規劃區塊劃定一般按低(無)風險礦產、高風險礦產、煤礦等三類進行。對于低(無)風險礦產資源分布的礦區,按規則單元進行;對于高風險礦產、煤礦資源分布的礦區,按規則或不規則單元進行。
按照開采規模與礦區(床)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規模開采、集約利用、保持礦床相對完整性原則,綜合考慮礦區(床)勘查程度、地形、構造、資源儲量、礦體產狀、礦體形態、礦體埋深、采礦技術經濟條件、內外部條件、生產安全等因素和礦產資源資源開采整合的工作要求,科學劃定礦產資源開采規劃區塊。
開采規劃區塊內的礦床達到大、中型的和已設采礦權的外圍要留有一定的空間范圍作為后備資源勘查區和安全緩沖區。對于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尚有一定資源可供開采,布局不合理,生產規模難以達到礦山最低開采規模的,能夠與相鄰的大礦進行資源整合的,必須整合為一個開采規劃區塊。
根據福建省實際情況,對重點礦區、大中型礦產地劃定礦產資源整合開采規劃區塊56個;對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已經符合開采設計要求的區域,新劃定開采規劃區塊109個,并在規劃期內逐步投放市場(附圖6、附表13)。
整合開采規劃區塊,必須嚴格按照整合實施方案和程序重新辦理采礦許可證。對于尚未達到開采規劃區塊劃定條件的地區,在探明資源儲量且符合開采設計要求的,應按照開采規劃區塊劃定的原則要求,合理劃定開采規劃區塊,指導采礦權設置。
(三)礦業經濟發展布局
根據福建省成礦地質條件、礦產資源分布規律、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礦業開發基本格局,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發揮優勢、集約開發的原則,合理規劃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全省劃分礦業經濟區22處,礦業生產基地4處(附圖5、附表14)。
1.閩南地區
行政區劃歸屬廈門、泉州、漳州三市,礦業布局以建材及玻璃原料非金屬礦業為主,為全國性的石材、石英砂等非金屬礦開發和加工基地,也是福建省重要的石油化工、高嶺土、地熱開發利用供給基地。規劃期內,依托現有基礎,積極發展外向型礦產品深加工產業,劃定礦業經濟區4處、礦業生產基地1處。
(1)以漳浦沙荒大中型玻璃砂、水泥標準砂礦為原料基地,建設優質浮法玻璃和玻璃深加工產業的礦業經濟區,預測到2015年該區2007年礦業產值將達到9000萬元。
(2)以東山縣梧龍-山只大中型玻璃砂、水泥標準砂為原料基地,建設優質浮法玻璃和玻璃深加工產業礦業經濟區,預測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8500萬元。
(3)以南安水頭—晉江巴厝飾面石材為原料基地,建設石材開發和深加工礦業經濟區,預測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1.8億元。
(4)以德化縣陽山鐵礦為原料生產基地,加快建設德化縣鐵礦礦業經濟區,預測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6.3億元。
(5)建設永春大丘頭高嶺土礦礦業生產基地,加快建設陶瓷、建陶產業集聚,預測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750萬元。
2.閩東地區
行政區劃歸屬福州、寧德、莆田三市,礦業布局以建材及玻璃原料等非金屬礦業為主,主要礦產有:葉蠟石、玻璃用砂、鑄型用砂、飾面用花崗巖、高嶺土、地熱、礦泉水、壽山石、明礬石及鉬、鉛、鋅等。規劃近期,依托現有基礎,積極發展外向型礦產品深加工產業,劃定礦業經濟區3處、礦業生產基地1處。
(1)以福州峨嵋-壽山葉蠟石原料生產基地,建設葉蠟石開采、深精細加工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突破4000萬元。
(2)以平潭竹嶼-嵐成水泥標準砂為原料生產基地,發展建設汽車玻璃產業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10000萬元。
(3)以羅源起步、連江丹陽等地飾面石材為原料生產基地,發展以連江為中心的名優石材開發加工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近4300萬元。
(4)建設閩清白中-坂東葉蠟石礦業開發生產基地,加快葉蠟石深精細加工產業集聚,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突破1800萬元。
3.閩西地區
行政區劃歸屬龍巖、三明兩市,礦業布局以煤、鐵、金、銅、鎢、錳、鉛、鋅、水泥用灰巖、高嶺土、稀土等礦業開發為主,已建成煤炭、鋼鐵、水泥、高嶺土、有色金屬等開發和加工基地。規劃期內,在穩固現有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區域性產業集群,劃定礦業經濟區10處。
(1)以上杭紫金山大型銅金礦及外圍有色金屬礦為基礎,建設上杭紫金山—連城珠地銅金錳采選冶加工為龍頭的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53億元。
(2)以龍巖馬坑鐵礦、水泥用灰巖為中心,建設龍巖鐵礦、水泥用灰巖鋼鐵加工、新型干法水泥產業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6.2億元。
(3)以漳平潘田鐵礦為原料生產基地,加快建設漳平鐵礦礦業經濟區,預測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3.9億元。
(4)以漳平嶺兜水泥用灰巖為生產基地,加快建設漳平嶺兜新型干法水泥產業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4700萬元。
(5)以永定西坑水泥用灰巖為生產基地,加快建設永定西坑新型干法水泥產業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7700萬元。
(6)以永安坑邊水泥用灰巖為生產基地,加快建設永安坑邊新型干法水泥產業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4850萬元。
(7)以龍巖東宮下高嶺土礦為原料生產基地,加快建設龍巖東宮下高嶺土礦開采加工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2.9億元。
(8)以清流、寧化鎢礦為原材料生產基地,建設清流-寧化行洛坑鎢精礦生產加工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2500萬元。
(9)以將樂、明溪、清流螢石礦資源為原材料生產基地,建設將樂-清流螢石礦化工原料采選深加工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4500萬元。
(10)以尤溪梅仙大中型鉛鋅礦為原材料生產基地,建設尤溪梅仙鉛鋅礦采選冶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7.8億元。
4.閩北地區
行政區劃歸屬南平市,礦業布局以冶金輔助原料、化工原料非金屬、有色金屬礦業為主。主要礦產有:鈮鉭、鉛鋅、金、銀、螢石、飾面用花崗巖、灰巖、石墨等。規劃期內,劃定礦業經濟區5處、礦業生產基地2處,逐步形成區域性產業集群。
(1)以光澤、邵武的螢石礦資源為原材料生產基地,建設光澤-邵武螢石礦化工原料采選深加工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3000萬元。
(2)以建陽、順昌、浦城的螢石礦資源為原材料生產基地,建設建陽-順昌螢石礦化工原料采選深加工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3000萬元。
(3)以建陽水吉周邊的鉛鋅礦資源為原材料生產基地,建設建陽水吉鉛鋅礦采選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12000萬元。
(4)以順昌洋菇山、將樂常口水泥用灰巖為原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順昌洋姑山-將樂常口水泥用灰巖新型干法水泥產業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15000萬元。
(5)以南平西坑鈮鉭礦為原材料生產基地,建設南平西坑鈮鉭礦礦業經濟區,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3400萬元。
(6)建設順昌山后鉛鋅礦礦業開發生產基地,加快鉛鋅礦采選產業集聚,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3000萬元。
(7)建設建甌八外洋鉛鋅礦礦業開發生產基地,加快鉛鋅礦采選產業集聚,預計到2015年該區礦業產值將達到3200萬元。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調整
積極引入現代企業制度,通過聯合、兼并、承包、控股等多種形式,實施大公司大集團帶動戰略,引導生產要素向科技型大企業集聚,形成集約經營,促進礦業良性發展。
(一)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
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并、聯合等方式,按照一個井田一個礦山、一個礦區一個開采主體和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的原則,對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的資產、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進行重組,加大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力度,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骨干,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
1.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的目標
礦業開發集中度得到提高,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等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小礦數量明顯下降,大、中、小型礦山比例合理,2015年末全省持證礦山數量控制在3300個以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
2.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的主要礦種、礦區和對象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主要礦種為煤、鐵、鉛、鋅、建筑石料、飾面石材,水泥用灰巖、稀土等。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重點礦區為大田、永定、新羅、永安、永春等地煤礦區;晉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同安、羅源、永定、新羅、永安等地的飾面石材、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巖礦區;德化、尤溪、大田、建陽等地的鉛鋅、鐵礦區;龍巖、三明等地的稀土礦區。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主要對象為達不到省定最小開采規模的礦山,礦權布局不合理,特別是影響大礦統一開采的小礦,同一礦床(井田)礦業權相互交錯的礦山,開采方法和技術設備落后、資源利用與管理水平低、生產規模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差的礦山。
(二)礦產品結構調整
加強礦業上、中、下游合理布局,進一步優化、延長礦業產業鏈,提高礦產品附加值,著力發展精、深、細加工產品。以發展潔凈煤技術為主攻方向,重點研究推廣循環流化床燃燒、無煙煤氣化技術。重點發展石英砂、葉蠟石、高嶺土、螢石、膨潤土等非金屬礦產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產品,拓展非金屬礦產和稀土的應用領域。通過調整,使原礦及初級產品所占比例逐步減少,深加工產品、高附加值產品所占比例快速增長。
加快礦產品結構調整升級,構筑具有特色和富有競爭力的礦業產業。全面調整采、選、冶以及深加工的比例,合理配置各環節生產能力,提高選礦業、深加工業在礦業經濟中的比重,逐步實現采、選、冶及深加工的合理搭配。
依靠科技進步,實施科技興礦戰略,推廣先進、適用的采選技術和工藝,提高采選回收及礦產品質量。加快大中型礦山的技術改造,關閉技術落后、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小礦井。
(三)主要礦種最低開采規模
按照礦山開采規模與礦區儲量規模相適應的原則,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規劃期內主要礦產已建礦山、新建或改(擴)建礦山必須達到福建省確定的新建、已建礦山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附表15、16),其它礦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四)新建礦山企業準入條件
1.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總量調控、布局、礦業結構及最低開采規模、最低服務年限等要求。
2.礦山地質勘查報告、礦山開采設計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符合國家規定。
3.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符合有關要求。
4.具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開采設備、專業機構和人員。
5.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
四、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一)合理制定“三率”指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提高礦產資源采區回采率和選礦回收率,鼓勵礦山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減少儲量消耗和礦山廢棄物排放。加強煤、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等的開采技術研究和應用,推廣先進適用的資源綜合回收工藝及選礦技術,到2015年,主要礦產資源采區回采率與選礦回收率在2007年基礎上各提高2~6%,礦山企業綜合利用率提高2~8%(附表17)。加強礦產資源采選回收率準入管理和監督檢查。強化對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的監督檢查,引導和強制礦山企業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采選水平。
加強礦山固體廢棄物、尾礦資源和廢水利用,提高廢棄物的資源化水平,拓展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領域,充分利用尾礦資源中的有用成分,提高尾礦綜合利用率,到2015年,應開展綜合利用礦山比例提高到75%以上。
(二)共伴生礦產的開發利用
在礦產資源勘查過程中,對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共、伴生礦必須進行綜合勘探和評價。礦山設計部門在確定主采礦種開采方案的同時,應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礦及尾礦綜合利用方案。礦山企業必須按照批準的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共、伴生礦產的綜合利用水平必須達到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要求。規劃期內,加強對礦產資源共伴生成分復雜,難采選礦山技術攻關,促進綜合開發利用水平的提高。對暫不能綜合開采或綜合利用的礦產,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三)低品位、難選冶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
開展低品位礦產資源選冶新技術和低品位礦產資源新產品、新用途技術研究。針對鐵礦和有色金屬等難選冶、中低品位礦,研究開發新的礦物分離、富集與綜合利用技術、工藝及設備。
(四)積極發展循環經濟
按照“再勘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促進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資源開發利用模式,從各方面加大對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鼓勵對廢舊金屬及二次資源的回收利用,降低經濟社會對常規礦物原料的依賴程度。充分開展煤矸石綜合利用,大量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冶煤渣生產水泥和新型建材產品。加大偉晶巖型鈮鉭礦尾礦和風化花崗巖型高嶺土礦尾砂的綜合利用力度,以礦山企業為主體建設一批發展循環經濟的示范礦山(專欄六)。
第六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重點治理露采礦山地質環境,最大限度地減輕礦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和污染,防止礦山次生地質災害。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控制指標
規劃期內,全面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分類管理機制,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進程。調動多渠道資金投入歷史遺留礦山(閉坑、無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到2010年,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和開采破壞土地復墾率分別達到35%以上。2015年,分別達到40%以上。新(擴)建、生產礦山,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礦山地質環境得到全面治理,開采破壞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重點區域
按照“區內相似、區間相異”的原則,共劃定礦山地質環境重點預防區24個,重點治理區27個,一般治理區21個(附圖7)。
(一)礦山地質環境重點預防區:主要指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容易引發一系列礦山環境問題,嚴重危害人居環境、生態功能、工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的區域。
(二)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主要指歷史時期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對生態功能、工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造成較大影響的地區,包括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嚴重區和較嚴重區域內的主要礦山。
(三)礦山地質環境一般治理區:主要指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較大破壞,礦山環境問題對生態功能、工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造成一定影響的區域,但破壞程度、影響程度不如重點治理區的區域。
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重點工程
按照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優先考慮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重點區域,確定規劃期內重點恢復治理工程46項(附表18、19),主要包括:
1.大型露采礦山的環境治理工程,南平市后谷石灰石礦等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2.煤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武夷山煤礦下梅井田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和永安豐海煤礦礦井水處理工程改造、矸石山綜合治理、利用工程等。
3.金屬礦山采空區和邊坡穩定性治理,安溪潘洛鐵礦潘田采空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和中甲鐵礦邊坡穩定性整治工程等。
4.已閉坑礦山的環境治理,主要為露采非金屬礦山,規劃期內每年重點治理6~8個礦山。
四、積極推進礦山土地復墾
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破壞土地面積、降低破壞程度,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努力實現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堅持“誰破壞、誰復墾”,依法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建立并推進礦區土地復墾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的“誰投資,誰受益”的土地復墾多元化投融資渠道,鼓勵各方力量開展礦區土地復墾,確保土地復墾不欠新賬,快還舊賬。優先復墾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被破壞廢棄的土地,建立土地復墾示范區,加強土地復墾的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新建、在建礦山開采造成破壞的土地全面得到復墾利用;責任人滅失的礦山廢棄地利用程度不斷提高,到2010年,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復墾率達到35%以上,2015年達到40%以上。
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措施
(一)新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管理
1.嚴格礦山企業準入條件,礦山開發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等,按要求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并按規定報經同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新建礦山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依法審批備案。
3.嚴格“三同時”制度。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所確定的防治工程,必須與礦山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二)已建礦山和閉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已建礦山和閉坑礦山實行分類管理。對正在建設和生產的礦山,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完善和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確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范圍和土地復墾指標,由采礦權人負責保護和治理。對已關閉(含停采和閉坑)的礦山,探索建立政府、社會等多渠道礦山環保資金投入機制,按照治理責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
1.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
對礦業活動進行全過程監控,加強監督檢查,防止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依法督促采礦權人對礦山開發活動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預防和恢復治理。對礦山開發活動中遺留的坑、井、巷等工程進行封閉和填實,對勘查開采等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及含水層、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進行防治。
2.嚴格控制礦業“三廢”的排放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三廢”排放,提高廢水重復利用率和污水處理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取締土法黃金采選冶企業。充分利用廢渣回填井下采空區,綜合利用煤矸石及尾礦,實現尾礦資源化,減少尾礦排放。
3.加強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的保護
礦山企業要盡量避免或減少在礦山開采、運輸、冶煉過程中,出現由于采空區塌陷或地面沉降、尾礦堆積或處理不當等對耕地的污染、占用和破壞,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
4.強化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
采礦權人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恢復治理,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采礦權人按經審核認可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經驗收合格后,返還保證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復義務或者治理恢復仍達不到要求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使用該采礦權人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組織治理,治理資金不足部分由采礦權人承擔。。
已閉坑礦山,當地人民政府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
5.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的監測預報
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網絡和防治預警信息系統,探索建立土地復墾監管和監測制度,及時掌握礦山地質環境的動態變化,適時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得到基本控制和綜合整治。
第七章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為保障《規劃》實施,實行嚴格的礦產資源管理和保護措施,綜合運用法制、行政、經濟和科技等多種手段,切實加強規劃管理,引導社會力量,保證規劃目標、任務的實現。
一、強化規劃法律地位,完善實施監督機制
礦產資源規劃一經批準,具有法定效力,必須嚴格執行。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項目,不得批準立項,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在實施過程中,確實需要調整或修編規劃的,必須按有關程序和規定報批,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劃分主體功能區,設置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范圍時,有關主管部門應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充分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級礦產資源規劃,并對下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建立健全礦產資源項目預審、規劃審查和規劃調整制度,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
加強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將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作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重要內容,及時發現、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
充分發揮礦產督察員的作用,通過現場督察,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和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管。
實行礦業開發重大項目和事項的公示、聽證制度,接受公眾與社會輿論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二、制定年度規劃目標,建立責任考核體系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任務,分年度予以落實。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要分解落實到各相關部門,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在規劃實施過程中或規劃期末,組織開展對規劃目標和任務實現程度,規劃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違反規劃行為及查處糾正情況等,進行系統檢查和評價,總結規劃實施效果,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并按規定程序進行規劃實施中期調整或規劃修編工作。
三、建設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強化規劃實施管理
加快規劃基礎和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以信息化促進規劃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充分利用政務網、局域網,實現信息共享和礦產資源規劃動態管理。
抓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狀況的動態監測,綜合考察規劃的執行情況,為規劃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和監督保證。
四、制定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投入
建立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重點用于煤炭資源和重點成礦區帶金屬礦資源的前期地質勘查,引導和拉動商業性礦產勘查。
各級政府收取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山土地復墾工作,促進開采區居民就業和安置。
通過財政支持、價格調節等措施,鼓勵礦山企業利用低品位、難選冶礦石和尾礦綜合利用。
引導企業及其它社會組織自籌資金,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技研究活動。礦山企業在成本下列支的按礦產品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地質勘查基金,必須作為本礦山擴大資源儲量的地質勘查費用。
五、推進科技創新,實現新的突破
建立多渠道科技投入格局,積極爭取國家科研經費的投入。大力推廣和應用國內外新的成礦理論和找礦模式、經驗及“地物化遙”等新的技術方法,充分發揮地質科研項目的導向和攻關作用,力爭通過技術創新實現找礦新的突破。
大力研究與推廣先進適用的礦產勘查、開采、選冶、加工及節能、降耗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新技術、新工藝,促進技術成果轉化,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水平。
六、改善和優化地質勘查工作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維護探礦權人、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支持地質勘查單位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協調解決探礦權人在實施勘查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證勘查活動正常開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采礦權的工作區進行勘查或采礦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臨時用地、林木青苗賠償為由,隨意哄抬賠償價格,阻撓探礦權人開展勘查工作。
七、加強規劃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堅持開門搞規劃,通過規劃方案公示、標牌、電視、廣播、座談等形式進行宣傳,開通政府網站進行咨詢等活動,拓寬公眾參與渠道與途徑,宣傳礦產資源規劃的重要性以及勘查、開發與保護礦產資源所面臨的形勢,樹立憂患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礦情認識,樹立正確的資源、環境和可持續發展觀念,引導企業與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福建省的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營造規劃實施的良好氛圍。
編輯:li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