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工作,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始終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堅持生態保護與生態建設并舉,助推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十年投資十億元,實施了122個項目,恢復治理礦山環境19萬畝。
為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工作,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始終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正確處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生態保護與生態建設并舉,助推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十年投資十億元,實施了122個項目,恢復治理礦山環境19萬畝。
青海省國土資源廳把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作為首要任務。2003年至2013年,爭取到中央和省財政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補助資金9.89億元,開展了三江源地區砂金過采區、大通煤礦和122個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通過覆坑平整、覆土、多草種混播、網圍封育等措施,該廳組織力量治理面積19萬畝,改善了治理區脆弱的生態環境,減少了水土流失,有效遏制了土地荒漠化進程,促進了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
與此同時,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嚴格發放礦業權證,在辦理礦業權證時從嚴把好四個環節。在審批發放礦業權證前充分征求環保部門的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未經主管部門確認的不予發證;把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作為審批發放礦業權證的必備條件;在青海省礦產資源規劃中,把礦業活動對環境有不可恢復的影響的地區和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地質災害危險區被劃為禁采區,把礦產開發對環境有較大影響,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地區和地質災害易發區劃定為限制開采區;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范圍內禁止辦理粘土、砂石采礦證,并圈定了全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質災害易發區。
為有效保護好青藏高原,尤其是長江、黃河、瀾滄江源頭地區的生態環境,確保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在全省范圍內禁止開采砂金的通知》,全面禁止砂金開采活動,加強執法檢查力度,消除了因采金而造成的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對全省的生態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
為了使恢復治理礦山環境的工作規范化、法制化,青海省國土資源廳相繼制定出臺了《青海省地質環境保護辦法》、《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和《青海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6年~2020年)》,對全省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任務、工作程序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為地質環境保護奠定了制度基礎。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