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云南省環保廳近日下達了一份《關于加強水泥企業脫硝設施運行管理和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要加強脫硝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督促水泥企業于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脫硝設施建設和改造任務,嚴禁脫硝設施無故停運。
云南省環保廳近日下達了一份《關于加強水泥企業脫硝設施運行管理和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要加強脫硝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督促水泥企業于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脫硝設施建設和改造任務,嚴禁脫硝設施無故停運。
《通知》要求各水泥企業要對脫硝設施的設計、設備選用、施工等環節嚴格把關,全部實現脫硝還原劑自動投加、計量,嚴禁脫硝設施無故停運。現有水泥窯脫硝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需報云南省環保廳總量處審查。新建水泥窯必須配套安裝脫硝設施。現有水泥窯(熟料生產規模在1000噸/日以上的生產線)在“十二五”期間全部建成煙氣脫硝設施,。
水泥企業要在水泥窯排氣筒安裝煙氣自動監控系統(以下簡稱“CEMS”),并與各級環保部門聯網,按規定每季度進行數據有效性審核。加強對水泥窯煙氣脫硝設施運行過程的監管。所有水泥窯煙氣脫硝設施必須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DCS”),實時監控脫硝系統的運行情況;水泥企業必須建立脫硝設施運行臺賬。
《通知》明確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督促水泥企業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CEMS及DCS等整改任務,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脫硝設施建設和改造任務。對達不到上述整改任務要求的企業,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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