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年間在中山市橫門東水道、廣州市南沙水域非法采砂,造成礦產(chǎn)資源被破壞價值人民幣逾億元。昨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2名涉案的被告人作出終審判決,其中50歲的林某照被處有期徒刑4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
3年間在中山市橫門東水道、廣州市南沙水域非法采砂,造成礦產(chǎn)資源被破壞價值人民幣逾億元。昨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2名涉案的被告人作出終審判決,其中50歲的林某照被處有期徒刑4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
非法采砂超過1000萬立方米
林某照、陳某甲都是廣州市南沙區(qū)人。一審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1年,林某照、陳某甲因承接吹填喂砂工程用砂需要,在明知梁某甲(已判刑)等人沒有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雇船到梁某甲等人控制的珠江口燈籠水道部分水域(位于中山市橫門東水道),非法采砂。在中山市水利局等部門多次責(zé)令停止開采后,林某照、陳某甲等人仍拒不停止開采作業(yè)。
2012年3月至7月期間,陳某甲與梁某乙(另案處理)共同承租廣州市南沙區(qū)鳧洲大橋以南水域期間,擅自將上述水域提供給沒有采砂資格的陳某乙采砂,并從中收費牟利。
一審法院認(rèn)定,林某照非法采砂達(dá)844萬立方米。經(jīng)國土部門鑒定,案發(fā)時每立方米砂價值人民幣15元,林某照采砂行為造成礦產(chǎn)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1.26億元。而陳某甲非法采砂約205萬立方米,造成礦產(chǎn)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3600多萬元。
上訴期間主動交罰金被判緩刑
一審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照有期徒刑4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3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一審宣判后,兩名被告人分別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陳某甲當(dāng)庭表示悔罪,并主動繳納罰金100萬元。中山中院認(rèn)為上訴人陳某甲有較好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對其判處緩刑。最終,二審判決對陳某甲的量刑作出改判,判處上訴人陳某甲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林某照的量刑維持原判。
編輯: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