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促進礦產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于8月4日制定并出臺《浙江省采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促進礦產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于8月4日制定并出臺《浙江省采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石油、天然氣除外)開發利用的采礦權人均適用本辦法;采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學規范、及時準確、公開公正的原則;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采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度建設、系統開發和維護、信用等級發布和業務培訓等工作。各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信息采集、錄入和審核(可授權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信息采集、錄入和審核;采礦權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榮譽信息和失信信息。
同時,《辦法》還對采礦權人失信行為、信息采集和錄入、采礦權人信用等級評價、浙江省地礦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包含監管平臺和公示平臺等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采礦權人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有信用信息錄入權限的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供有關材料。經國土資源部門復核情況屬實的,予以更正信用信息。國土資源部門不受理的,在接到不受理通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可逐級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訴。社會公眾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反映,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辦法》劃分出的信用等級年度評價結果,對采礦權人實行分類監管:對信用等級為AA級和A級的采礦權人實施低頻率監管,可適當減少巡查和儲量動態檢測頻率;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采礦權人實施正常頻率監管,正常開展巡查和儲量動態檢測頻率;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采礦權人實施高頻率監管,增加巡查和儲量動態檢測頻率,列入礦產督察重點對象;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采礦權人實施按需監管,根據需要隨時檢查。
《辦法》要求,各相關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采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信息采集、錄入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好信息采集表的整理、歸檔工作。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信息采集、錄入和歸檔的國土資源部門,將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