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近日審議了《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草案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河道具有重要的資源功能和生態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資源的載體、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了解,甘肅省橫跨內陸河、黃河、長江三大流域,有10個水系,3000多條河流,河道總長約4.7萬公里。甘肅省約有70多座城市依河而建,主要的工農業區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大都分布在河道兩岸,河道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生活。
草案規定,違反條例相關規定,攔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調度方案運行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的,或者擅自將河道水系改為暗河(渠)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在邊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治理工程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