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4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將露天開采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合編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安全設施設計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實行聯合審查,以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利用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的銜接,提高辦事效率。
11月4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將露天開采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合編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安全設施設計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實行聯合審查,以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利用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的銜接,提高辦事效率。
通知規定,《方案》由負責采礦權登記發證的國土資源部門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審查。其中,省級登記發證礦山的《方案》委托礦山所在地縣級相應部門組織審查。市級相應部門可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委托。沒有委托的市,采礦許可登記發證和立項分別對應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均須參與審查。
通知明確,提交審查的《方案》由負責組織審查的國土資源部門統一收件,并將受理的材料分送至負責組織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再由兩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方案》的審定和批復。
編輯: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