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規定,條例所稱現代農業園區是指經營主體圍繞主導產業,通過集約土地、投入資金、運用先進農業技術和現代經營模式,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活動所建設形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園區經營者應嚴格執行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優先使用生物有機肥、低毒低殘留農藥,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禁止在生產、加工、流通過程中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對園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有嚴重影響的污染源,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責令產生污染源的有關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治理等措施,保護園區環境質量不受影響。
修改稿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現代農業園區內的耕地上建窯、建墳和擅自挖砂、釆石、采礦、取土;擅自建房或建設、變相建設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和從事其他非農建設;挖塘從事漁業養殖;堆放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地或毀壞農田基礎設施、種植條件。違反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國土、環保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