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全國地方省份第一部關于南水北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其中規定,在工程管理范圍內取土、采砂等;在工程保護范圍內傾倒廢液、廢渣等有毒有害物質,影響工程運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日上午,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全國地方省份第一部關于南水北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其中規定,在工程管理范圍內取土、采砂等;在工程保護范圍內傾倒廢液、廢渣等有毒有害物質,影響工程運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明確法律責任強化水污染防治 采砂、排污等可罰5萬
為保護工程安全,《條例》明確了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的劃定權限、劃定原則、劃定標準,規定了工程管理范圍內和工程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第54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從輸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輸水渠道排水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55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工程管理范圍內取土、采石、采砂、采礦、爆破、打井、鉆探;在工程保護范圍內生產、加工、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傾倒廢液、廢渣等有毒有害物質,影響工程運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保障調水水質安全,本《條例》與《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有效銜接,《條例》第40條規定,南水北調調水水質應當穩定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水質標準;《條例》第38條明確,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護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同時《條例》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對調水水質加強監測,定期向社會發布水質信息,工程運行單位發現水污染事故時,要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條例》是全國首個相關地方性法規 強化政府責任主體
4月1日頒布通過的《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共8章58條,緊緊圍繞南水北調工作主線,注重頂層設計,強化政府責任主體,明確相關部門、管理機構和運行單位職責,規定了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確立了水量調度工作原則,規范了用水管理,明確了水污染防治與水質保護的工作責任,彰顯了這部地方性法規的權威性、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以及相關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作的領導,將水質保障、用水管理和配套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工作?!稐l例》在后面的章節中對工程建設與管理、水質保護、水量調度、用水管理、監督保障等方面的政府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比如,違反本條例第51條規定: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不執行水量調度應急預案;不執行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限制開采方案;不履行水量、水質監測職責;不按照規定繳納、收取水費或者截留挪用水費;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等,將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王藝華說,山東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這部《條例》,既是對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要求的細化落實,又是山東經濟社會發展對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的客觀需要。《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也是全國地方省份第一部關于南水北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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