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充當非法開礦的“保護傘”,晉江市國土資源局地質礦產管理科原工作人員洪某海受賄11.2萬元,一審被判刑10年半。洪某海不服,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記者了解到,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充當非法開礦的“保護傘”,晉江市國土資源局地質礦產管理科原工作人員洪某海受賄11.2萬元,一審被判刑10年半。洪某海不服,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記者了解到,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當非法采礦的“保護傘” 多次受賄
洪某海雖然是一名普通工作人員,但他的工作職責是參與礦山日常巡查,對盜采行為進行現場制止等,這讓一些非法采礦的老板不敢怠慢。
許某城在晉江有一處石窟,但系無證開礦,許某甲是石窟的管理人員。怕無證開采被查到,在2013年春節前,許某甲幫許某城送給洪某海現金10000元。后來,許某城因車禍死亡。
林某甲經營的石窟也是無證開采,他在2013年五六月間送給洪某海現金5000元。當年11月間,洪某海以建房子缺錢為由,向其借款10000元,但未出具借條。過后,洪某海稱要將借條拿給林某甲,林均表示過后再說,洪就沒再說過借條的事,也沒有還款。
吳某無證開采石窟,于2013年上半年及中秋節前送給洪某海現金各10000元;2013年底,洪某海以妻子要到香港生子為由向他借款20000元。
此外,洪某海在工作中查扣某石窟的一輛運輸車,石窟老板讓中間人找洪某海說情,并送了7000元。
辯稱部分錢系借款 上訴理由不成立
去年6月,因涉嫌受賄,洪某海被刑拘。案發后,他退出贓款5萬元。
晉江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至2014年4月,洪某海非法收受或以借為名索要他人的賄賂款共計112000元,為行賄者非法采礦活動提供便利和幫助。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洪某海有期徒刑10年半。洪某海不服一審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查明,蔡某甲、林某甲、吳某的證言和洪某海歸案后的多次供述,均證實洪某海以其妻子赴港生孩子以及建房等為由借款,洪某海還存在以同樣理由向他人借款后已歸還的情況,目前證據無法排除洪某海有合理的借款理由及曾有歸還的意思,因此一審認定洪某海以借為由索賄與事實不符。但當借款事由消失后,洪某海在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卻未能及時主動還款,且繼續收受他人的賄賂,說明他主觀上具有將所借三筆款項占為已有的故意,依法應認定為受賄款。
據此,近日,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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