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4日,記者從貴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該省制定《貴州省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凡在該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礦山企業,應到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用賬戶繳存保證金,且礦山企業為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第一責任人。
14日,記者從貴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該省制定《貴州省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凡在該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礦山企業,應到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用賬戶繳存保證金,且礦山企業為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第一責任人。
《辦法》明確,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指為保證礦山企業在采礦過程中、閉坑或者停辦、關閉時做好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而繳存的抵押金。保證金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由礦山企業在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財政和銀行共管,礦山企業按規定繳存和使用資金,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證金的繳存、使用、退還及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的監督管理。
保證金可用于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和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治理,礦區土地復墾;礦區范圍內因地質災害、廢礦渣堆放、侵占污染、生態環境破壞等需搬遷、治理或賠償(補償);礦區地質環境的恢復等。
《辦法》規定,保證金實行年度繳存制度,且保證金的繳存以采礦證為單位計繳,繳存數額按照礦山設計開采規模、繳存基價、開采影響系數、年限,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核定下達,礦山企業年度繳存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繳存;新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辦理采礦許可證登記時,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繳存保證金承諾書;申請采礦權獲批準后,采礦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前按應繳存額30%繳存保證金,剩余部分在礦山建成投產本年度一次性繳清。
礦山企業在開采過程中,可申請使用保證金用于礦山地質災害、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履行完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后,保證金(含利息)全部退還礦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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