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采礦權順延辦理,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日前下達通知,對采礦權順延辦理相關事宜作出明確規定。
據悉,采礦權有效期順延制度自2011年實行以來,在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規范采礦權市場秩序、維護采礦權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些礦山企業多次辦理順延,放松了正規延續登記的辦理,甚至借順延之機逃避法定義務;一些礦山企業提出的順延申請不符合辦理條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把關不嚴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極大干擾了正常的采礦權延續登記,造成了采礦登記管理上的混亂。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嚴格要求順延申請條件。申請采礦權順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必須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申請;二是確因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無法完成相關資料準備,或因按有關規定,新增了審批條件(要求)導致無法按時完成相關資料準備的。
該廳還要求嚴格順延期限管理。對屬于新增審批條件(要求)的,可順延1年,但不得再次順延;對不屬于新增審批條件(要求)的,可順延3個月,但順延次數不得超過2次;通知下發前,已順延1年或順延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提出順延申請。
對于辦理采礦權順延所需要提交的資料,該廳下達規范,申請順延須按規定提交以下資料:礦山企業申請順延登記的報告,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當地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查意見,當地縣安監、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以上資料在提交紙質資料的同時,還須提交電子文檔。
該省還要求相關部門對申請者進行嚴格審查把關。礦山企業提出申請后,當地縣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嚴格審查把關,對不符合條件或資料不齊全、不規范的,不得通過審查,不得上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不符合條件或資料不齊全的順延申請,不得通過審批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