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對《陜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進行了審議。草案修改二稿鼓勵農民個人以土地或資金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企業,參與現代園區建設、經營和利益分配,但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土地。
可以土地入股現代農業園區
條例所稱的現代農業園區是指養殖業大戶、家庭農場和依法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等經營主體,圍繞農業主導產業,通過集約土地、資金、勞動力,運用先進技術和現代經營模式,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等活動場所建設形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經濟區域。
鼓勵農民個人以土地或者資金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企業,參與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經營和利益分配。鼓勵支持國有農場、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其科研技術人員以科技成果入股,參與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經營和利益分配。
鼓勵工商資本投資建設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業社會化服務、五荒資源治理開發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農業園區;鼓勵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土地
按照依法、自愿、有償、誠信的原則,農民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出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給園區經營者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受農戶書面委托,可以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與園區經營者協商,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迫農民流轉土地。強迫農民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農民以資金入股或者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技術和其他固定資產等折價入股方式依法參與現代農業園區經營的,按照合作社或者企業章程規定取得股權收益。
流轉土地的農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在現代農業園區優先就業權利;園區經營者應當為流轉土地的農民優先就業、增加收入提供機會。
現代農業園區耕地上禁建別墅
禁止在生產、加工、流通過程中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現代農業園區的農產品應當通過無公害認證。依法取得的認證標志、商標權益受法律保護。
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現代農業園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優先扶持。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現代農業園區內的耕地進行以下活動:建窯、建墳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擅自建設、變相建設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和從事其他非農建設;挖塘從事漁業養殖;侵占、或者閑置、撂荒土地;堆放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地或者毀壞農田基礎設施、種植條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