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終身追責”制,并強調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官員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對于我們砂石行業來講,這無疑是一個推動行業朝著綠色環保可持續方向發展的利好政策。砂石產業作為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一環,在獲得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仍存在天然砂資源濫采亂挖嚴重、礦山開采方式落后、生產過程環保不達標、粉塵量大、能耗大、管理混亂、政策標準滯后等問題。這不僅與從業人員的環保理念有關,同時也與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水平、執法力度等密不可分。
洞庭湖面上大量挖砂船占據河流通道。
日前,在中國砂石骨料網組織的“骨料·中國——南昌礦機長江流域調研”活動中,記者了解到,雖然相關部門一再出重拳整治,但長江沿線非法采砂這一頑疾難除,干流偷采猖獗,支流和湖泊濫挖現象也非常嚴重。按照江砂一噸十幾元的價格計算,一艘采砂船偷采一晚毛利達數萬元乃至十幾萬元。在暴利驅使下,采砂、運砂已經形成完整產業鏈條。更為甚者,一些地方砂霸、黑社會乃至政府部門也參與到這個利益鏈條之中。在采砂集中的洞庭湖區及巴河等支流區域,采砂業成為一些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相關部門不但不作為,還對此進行地方保護,分食采砂暴利。
濫采偷采的河砂把耕地填埋。
海南省濫采偷采河砂、破壞河道環境現象同樣觸目驚心。河道采砂管理涉及水務、國土、交通、工商、航運等多個部門,但對非法采砂的查處集中在水務和國土,執法手段也僅限于下發責令停止違法通知書、取締、搗毀采砂設備等。同時,“對違法責任人基本沒有懲處,破壞設備也就損失幾萬元,重新購買采砂設備短期內又可以偷采河砂。”海南省國土資源廳地礦處處長何賢偉說,非法利潤高但違法成本過低,難以起到懲戒警示效果。另外,執法薄弱,非法采砂船一開走執法人員便沒轍。如何協調處理好建設和保護之間的關系,考驗著主管部門的執法水平和行政用權的責任感。
廣西合浦縣白沙鎮與公館鎮接壤的一帶,一個個數十畝大的礦坑侵蝕大地。
在整頓礦山資源、打擊非法采礦方面,也存在“環保”不作為的情況。地處沿海的廣西北海合浦,曾經是那么的令人艷羨:其海岸線風景優美,蝦池綿延,水產豐富,還有著珍稀的紅樹林群。如今卻由于“任性”的礦石開采,海岸線遍布巨坑,大片紅樹林被毀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越界開采、以及沒有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手續擅自開采的違規現象比比皆是。然而環保部門卻行政不作為,任由企業繼續污染,有意無意地助推了“任性”采礦行為的惡性膨脹。
我們不愿去類推這些當地的環保部門是否與某些采礦企業有權錢交易的內幕,但不作為卻是顯而易見的。
黨政領導干部或主政一方、或統領一域,其決策思路直接決定著科學發展的理念能否在實踐中得以落實,直接影響著萬千百姓能否生活在良好的生態環境之中。就礦山管理而言,政府部門應該有強烈的環保意識,出讓礦山時應該對礦山開采有嚴格要求,將資源轉讓給企業,除了收費、收稅之外還要有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綠水青山就可能變為金山銀山;急功近利、盲目短視,一味追求金山銀山則可能讓綠水青山毀于一旦。
現實中,生態環境領域的政策規定落實不到位,甚至出現生態環境遭嚴重損害的事件,與黨政領導干部的失職失責密切相關。失職失責行為的背后,暴露出約束機制缺失,責任追究不力。
此次出臺的《辦法》特別提出,對違背科學發展、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將官員“烏紗帽”與生態環保直接掛鉤,無疑會形成一種倒逼機制,有利于在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群體重建對綠水青山的敬畏,促使其真正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為政用權。
在此次的長江流域調研活動中,很多砂石企業負責人在交談中指出,政府部門對礦山的整治力度在不斷加大,不少企業因為環保等問題被勒令整改,停止批復炸藥。從認識到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的關系需要一定的時間,從認識到實踐則需要更多的時間。惟愿終身追責猶如一道“緊箍咒”,能夠促使各級領導干部將生態環境保護銘記于心,護衛綠水青山,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中國砂石骨料網也在此呼吁行業從業者,認清環境和經濟的關系,加快完成轉型升級,促進行業快速發展,共建和諧家園。
附:《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全文
《一張圖看懂生態環境損害如何追究黨政領導干部責任》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
?。ㄒ唬┴瀼芈鋵嵵醒腙P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ǘ┳鞒龅臎Q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ㄈ┻`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
?。ㄎ澹┑貐^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七)對公益訴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依據職責分工和履職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ǘΨ止懿块T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ㄈ┪凑_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
(四)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查處不力的;
?。ㄎ澹┢渌麘斪肪控熑蔚那樾?。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
?。ㄒ唬┲贫ǖ囊幎ɑ蛘卟扇〉拇胧┡c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ǘ┡鷾书_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項目審批(核準)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
(三)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四)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
?。ㄎ澹┎话匆幎▓蟾?、通報或者公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的;
(六)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不按規定移送的;
?。ㄆ撸┢渌麘斪肪控熑蔚那樾?。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負有責任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ㄒ唬┫拗啤⒏蓴_、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ǘ└深A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三)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
?。ㄎ澹┢渌麘斪肪控熑蔚那樾巍?/p>
第九條 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第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有: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必須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進行調查,在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同時,對相關黨政領導干部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和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
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等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應當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負責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一般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第十三條 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對發現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并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具體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圖解轉載自人民網)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