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昨日,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蘭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在禁采期、臨時禁采期、臨時禁采區內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動的,逾期不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昨日,甘肅省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蘭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在禁采期、臨時禁采期、臨時禁采區內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動的,逾期不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河道上已建的影響防洪安全的各項工程設施,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成原建設單位或產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改建;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限期拆除。違反此規定,工程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應急措施而未采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黃河蘭州城區段(西起西固區柴家臺吊橋、東至榆中縣桑園峽吊橋的區域)為禁采區,除航道疏浚和河道治理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動。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應遵守在禁采期、臨時禁采期、臨時禁采區內,應當停止河道采砂活動,并將采砂作業設備撤出河道管理范圍等規定,對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動或將采砂作業設備撤出河道管理范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