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采礦案,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陳某、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某某、謝某某、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分別判處罰金10萬元。
案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謝某某、魏某、楊某某四人投資一艘散貨船并私自改造為吸砂泵船。2014年7月,被告人陳某、汪某某與張某某、謝某某、魏某、楊某某商議約定,由陳某、汪某某二人帶泵,即安排泵船采砂時間、地點并聯系貨船購砂,所得收益由帶泵人與船股東三七分成。
2014年8月1日至11月13日期間,吸砂泵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在長江安慶至池州段攔江磯、梅龍、烏沙、三江口水域非法采砂,出售的砂款共計346萬余元。經鑒定,吸砂泵船開采建筑用砂礦共237900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356萬余元。
2014年11月13日凌晨,公安機關在長江三江口水域巡邏執法時,當場查獲正在非法采砂的吸砂泵及被告人楊某某,并扣押被采江砂1750噸,后被告人陳某、汪某某、張某某、謝某某、魏某陸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非法采砂的事實。案發后,幾名被告人分別退繳了部分贓款。
迎江法院審理認為,各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至庭審中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某、汪某某、張某某、謝某某、魏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且6名被告人庭審中均自愿認罪,法院依法對6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編后語:據去年年末消息稱,非法采砂入刑工作已取得重要進展,河道非法采砂嚴重違法行為將納入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制裁范圍, 非法采砂入刑相關司法解釋也有望在今年年初頒布。非法采砂不僅對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的破壞,還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帶來惡劣的影響。我們呼吁行業走規范、可持續的發展道路,拒絕短見,以長遠目光看待未來發展。也希望相關部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監管與懲罰力度,為行業發展營造有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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