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遍地開花,如何判斷這些企業是否合規?以什么標準進行評判?在沒有統一標標準的當下,各地政府與資源化利用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都十分被動。
日前,為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規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廢綜合利用產業發展秩序,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通知,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征求意見,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進行了詳細規范,提出了統一的標準。
《條件》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設立和布局、生產規模和經營管理、工藝與裝備、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資源綜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條件進行了規范。其中: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資源化利用率應達到95%以上;
△應對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各條件確定處置能力;
△鼓勵規模化發展,大型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年處置生產能力不低于100萬噸,中型不低于50萬噸,小型不低于30萬噸。
△產品質量應符合《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
△產品出廠時,應明確標注產品為再生骨料等。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考《規范》原文。
《條件》規定,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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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征求意見稿)等公示
編輯:趙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