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記者從江西省環保廳獲悉,日前該省環保廳聯合省國土資源廳轉發環保部、國土部《關于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有關礦產資源規劃時,未依法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環評成為礦山資源規劃“剛性需求”
通知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有關礦產資源規劃時,應嚴格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同步組織并分類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未依法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環評報告”成規劃審批決策的重要依據
通知要求,規劃審批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規劃審批決策的重要依據;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對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存檔備查并告知有關環境保護部門。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指導,依法推進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為規劃審批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