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印發《桂林市重點區域內建筑石料用采石場建設和生產運營管理暫行規定》《桂林市9縣建筑石料用采石場建設和生產運營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兩規》),嚴格規范建筑石料采石場建設管理,杜絕亂采和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礦山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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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規》所設置的重點區域,是指桂林市六城區、靈川縣、陽朔縣行政轄區。《兩規》所稱建筑石料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巖以及建筑用花崗巖、白云巖、砂巖、輝綠巖、大理巖。
《兩規》明確,新設采石場必須符合《桂林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和《桂林市采石場規劃(2016-2020)》。重點區域還必須符合《桂林市重點區域采石場規劃(2016-2020)》,規劃區外禁止設置建筑石料用采石場。
采石場必須具有一定開采規模。重點區域內新設建筑用灰巖采石場采礦權最低年生產規模必須達到50萬噸以上(9縣必須在20萬噸以上),其他建筑用采石場最低年生產規模必須達到10萬噸以上,并明確共同責任機制。
《規定》強調,重點區域內的采石場應將實際開采量控制在核定生產規模范圍內,防止超量開采、無序開采。按照規模化、基地化、規范化的“三化”要求和標準化、生產工廠化、開采階梯化、經營規模化、管理現代化的“五化”標準進行建設。
另外,桂林市將成立聯合執法小組,對照采石場建設標準和要求,不定期對采石場進行檢查,凡不按采石場建設標準進行建設、管理的,依法采取責令停產整改、限期整改等強制措施,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依法強制關閉。
編輯:趙紅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