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國土廳在回復紹興、麗水、衢州三市針對工程建設用建筑石料礦設置采礦權問題時表示,工程建設用建筑骨料采礦權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獲得采礦權,并辦理采礦許可證。
由于形勢變化,浙江省國土廳日前起草了《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工程建設項目采礦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擬決定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開采自用的建筑用砂、石無需申請采礦許可證:
一、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因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開挖隧道,或者在工程建設項目已批準的用地紅線范圍內采挖施工,將開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用于本工程建設,不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的,不再辦理采礦許可證。建設單位對自用后的剩余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品交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依法處置,或者依照相關規定和當地政府的具體要求予以填埋或者堆放,不得流入市場、轉送或者違法填埋、堆放。
二、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外開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配套專供交通、能源、港口、灘涂圍墾等建設項目的,應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
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工程性采礦權出讓交易有關問題的批復》(浙土資廳函〔2012〕418號)同時廢止,以往文件中有關已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采礦權管理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以上內容正在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請于2017年9月14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將修改意見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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