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飲用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重要地區將被劃定為禁止開采區或限制開采(勘查)區。4月6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聯合省工信、環保等8個廳(局),下發《關于開展礦業權聯勘聯審依法審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以建立健全礦業權審批、審查、監管新機制。
《通知》強調,礦產資源規劃禁止區內嚴禁新設礦業權。云南省內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重要飲用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重要地區將被劃定為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禁止開采區或限制開采(勘查)區。
據了解,在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前提下,各地可對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精準扶貧易地搬遷、高速公路鐵路等重大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砂石等開展礦產資源開發。
另外,各縣(市、區)的國土、住建、林業、水利(水務)、工信、交通、安全生產等有關職能部門將組成礦業權聯合審查工作機制。
在擬定礦業權出讓計劃建議、受理礦業權新立、探礦權轉為采礦權、擴大勘查開采范圍、擴大生產規模、變更開采方式、變更勘查開采礦種等相關申請登記業務時,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將組織礦業權聯合審查工作協調機構開展實地聯合踏勘、聯合審查工作。
今后,礦業權審查審批管理將更加嚴格。已有礦業權在礦產資源規劃禁止區、達不到限制區準入條件的,依法不予辦理礦業權擴大勘查開采范圍、擴大生產規模、變更勘查開采礦種、變更開采方式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依法不予受理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申請;礦業權到期,未征得各類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的,依法不予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