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甘肅省發改委獲悉,按照國家降費減負的工作要求和相關通知精神,甘肅省發改委、財政廳、水利廳聯合下發通知,對甘肅省水土保持補償收費標準進行調整,自8月10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新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為:
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征。
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征。
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7元計征。
對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水平較高、生態環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采企業,收費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征收。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