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全市兩級檢察機關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長江采砂領域職務犯罪專項行動,在沿江地區的水利、海事、園區等系統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24件28人,共涉及處級干部2人、科級干部7人。
檢方辦案發現,相關行政監管部門不作為乃至充當“保護傘”,導致長江非法采砂活動猖獗,對長江生態系統和“黃金水道”運輸安全造成嚴重危害,需引起高度重視。檢方指出,已查辦的長江非法采砂案件中,水利系統發案最為集中,而沿江地區分管打擊非法采砂的領導干部和水政執法涉案人數比例高達42.8%。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非法采砂案件的處置,必經執法大隊長、分管領導兩大核心人物點頭,兩者共同參與腐敗的特征明顯。如高港水利局以及泰興市水務局的執法大隊長、分管領導都集體“淪陷”。再如泰興市水務局水政執法大隊原大隊長李某等人,與高港水利局監察大隊原副主任科員王根林等人之間私下串通,在對春江特種水產養殖場負責人陳某等“重點關照對象”減免處罰等事項上達成默契。
僅從已偵結或移送起訴的案件看,此次系列案件呈現出單筆數額大、涉案總額高的特征,其中50萬元以上案件11件,靖江市水利局原局長劉某單筆受賄額竟高達100萬元。市水利局原副調研員厲傳進長期固定通過其舅子喬阿貴等人索取或收受不法采砂商人和吹填砂老板的財物。
檢方認為,執法、審批制度不完善,是長江非法采砂領域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長江采砂許可正常審批手續層級分散,又沒有明確規定的辦結期限,容易導致相關執法人員以幫助當事人跑手續為名謀取私利。辦案檢察官建議,從強化執法主體責任和執法監督責任兩個方面入手,加大監管力度,提高不法者的被查幾率和違法成本。同時,完善現有的執法案件處罰決策表決程序,實現案件承辦部門、法制審查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相互監督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