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砂石行業在礦山運營中,需繳納礦業權價款、礦業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等費用,并繳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不過,中國砂石骨料網記者發現,日后砂石礦山或將不再需要繳納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已繳納部分將退還!
日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于取消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就取消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提出指導意見。
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由企業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的,用于其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根據《指導意見》,未來:
取消保證金制度
礦山企業不再新設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保證金管理方式不同,盡快研究制定保證金退還具體辦法。
對于采取資金屬企業所有,但需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審批后動用,存繳至銀行專用賬戶的保證金,應解除資金支取與審批動用手續的關系;
對于采取匯繳至財政專戶,由企業申請,經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審批動用的保證金,按照企業實際繳納資金數額與企業已動用的差額,歸還企業;
對于以其他方式存繳的保證金,可參照上述兩種方式研究確定具體可行的退還方式。企業應將退還的保證金用于已產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
明確企業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
保證金取消后,企業應承擔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對其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中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等進行治理修復。
通過建立基金籌集治理恢復資金
礦山企業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在預計開采年限內按照產量比例等方法攤銷,并計入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
同時,礦山企業需在其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映基金的提取情況。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基金提取、使用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執行情況需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
《指導意見》表示,改革后,將提高企業利用資金的便捷性,進一步降低企業財務成本。
目前本指導意見正在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可點擊這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