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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統一規劃布局建筑用砂石礦 建設綠色礦山

來源:中國砂石骨料網整理
時間:2017-07-24
摘要:日前,重慶市9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前,重慶市9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設綠色礦山,發展綠色礦業,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重要思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落實新發展理念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精神,推進重慶市綠色礦山建設,推動重慶市綠色礦業發展,加強重慶市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實現重慶市礦業經濟轉型升級與綠色發展,構建礦地和諧、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礦業經濟新格局,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實施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以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為核心,堅持“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的工作定位,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閉坑的全過程,引領和帶動傳統礦業轉型升級,徹底扭轉礦業經濟“傻、大、笨、粗”形象,走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資源效益與生態效益、保障資源安全與保護生態環境、礦業企業發展與礦區群眾意愿統籌協調的內涵式發展道路,促進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企業主建。政府部門制定標準、規劃和產業政策,規范市場準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導市場主體主動建設綠色礦山、發展綠色礦業。落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在礦山設計、建設、采礦、選礦、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閉坑全過程,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嚴格規范管理,推進科技創新,實現資源節約集約、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促進礦地和諧共榮。

2.標準領跑,政策激勵。堅持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的總體要求,分區域、分行業、分規模建立推廣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鼓勵礦山企業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規劃建設綠色礦山,支持行業領先企業制定領跑者標準。發揮政策激勵導向作用,各類要素資源向綠色礦山領跑企業傾斜,引導全行業加大綠色礦山建設力度。

3.創新方式,釋放活力。按照行政審批“放管服”的要求,綠色礦山建設注重發揮市場主體“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作用,由礦山企業對標自主制定方案、自主實施建設、自行組織評估,釋放市場活力。政府部門通過規劃、標準、政策等加強事前引導,綜合運用產業、安全、環保、節能、節水、節地、財稅政策,加強綠色礦山建設事中事后監管。

4.因地制宜,統籌推進。推進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要充分結合地區和行業實際。按照“整體生態功能恢復”和“景觀相似性”原則,生態恢復要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漁則漁、宜藤植藤、宜景建景,結合礦業用地屬性類別,科學確定綠色礦山建設方向。堅持尊重歷史,立足現實,遠近結合,統籌推進新建礦山、生產礦山綠色礦山建設和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按照全市五大功能區域布局,統籌推進都市功能核心區、都市功能拓展區、城市發展新區、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綠色礦山建設。

5.落實責任,強化監管。按照分工負責、協同推進的要求,堅持屬地監管原則,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水利、質監、安監、林業、煤管等部門是綠色礦山建設的組織推進責任主體。市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水利、質監、安監、林業、煤管(煤監)、銀監、證監等部門各負其責,落實行業管理責任,按照礦山建設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采設計、環評報告、安評報告、水土保持方案、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加強監督管理,落實扶持政策。

(三)建設目標

1.基本形成綠色礦業發展新格局。新建礦山布局合理,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生態保護要求,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鼓勵生產礦山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大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力度,因勢利導發展生態旅游、健康休閑等綠色產業。到2020年,樹立30個科技引領、創新驅動型綠色礦山典范,銅梁、綦江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初見成效,建設巴南姜家—麻柳、北碚天府—合川清平綠色礦山建設示范區,都市功能核心區、都市功能拓展區、城市發展新區、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綠色礦山建成率分別達到100%、30%、10%、5%、5%,全市綠色礦山總數超過100家,基本形成綠色礦業發展新格局,形成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礦業發展新模式。

2.基本構建綠色礦山建設新體系。以規劃、標準、規范為龍頭,堅持試點總結再推廣模式,形成符合重慶特色的綠色礦山建設和綠色礦業發展的新模式、新機制、新制度。統籌解決好綠色礦山建設與礦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采設計、環評報告、安評報告、水土保持方案、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的關系。推廣綠色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動礦山企業開展質量管理、職業健康、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度,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綜合開采、綜合利用水平,構建和諧共榮的礦地關系,將綠色礦山建設嵌入礦山生命全過程。堅持邊建設、邊治理,美化礦區生態環境,綠色礦山可綠化區域綠化覆蓋率達到80%。

3.基本建成綠色礦山建設責任制。以落實責任為核心,堅持綠色轉型與管理改革相互促進,構建“礦山企業自主建設、相關部門協同監管、市區(縣、自治縣)兩級上下聯動、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礦山企業負責對照標準建設綠色礦山,地勘單位負責推進綠色勘查,市級部門負責制定政策、督促指導,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加強監管,第三方機構評估綠色礦山建設成效。綠色礦山建設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二、突出工作重點,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一)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準入。進一步完善市區(縣、自治縣)礦產資源規劃,優化全市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工作布局。科學劃定并嚴格執行重點調查評價區、重點勘查區、重點礦區、限制勘查區、限制開采區、禁止開采區等規劃分區管理制度,規范礦業權設置區劃管理,制定采礦權準入條件,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區內探礦權采礦權。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安全、環保、技術、節能、節水、節地準入標準,限制新建小型礦山,加大礦山兼并整合重組力度,調整布局、擴大規模、改造升級,全市“十三五”末大中型礦山比例達到45%。

(二)編制綠色礦山建設規劃。按照全市生態文明建設總體布局、重慶市礦產資源規劃,制定重慶市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分解落實綠色礦山建設指標和建設時序。原則上出讓合同有效期3年以上、中型規模以上的礦山應當納入綠色礦山建設范圍,其他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嚴格規范管理。加大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力度,制定全市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規劃。涉礦區縣(自治縣)要根據全市綠色礦山建設規劃,相應編制轄區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并督促礦山企業編制綠色礦山建設方案,明確生產礦山綠色創建達標時序,原則上每個涉礦區縣(自治縣)要建設1個以上綠色礦山典范。礦業經濟基礎較好的區縣(自治縣),要積極爭創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可參照工業園區模式,按照一定服務半徑,統一規劃布局,實行規模化、效益化、綠色化開發。

(三)建立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堅持生態環保優先,研究制定綠色勘查技術要求和預算定額,大力推廣航空物探、遙感等新技術和新方法,適度調整或替代對地表環境影響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減少地質勘查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按照國家發布的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制定重慶市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健全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明確礦山環境面貌、開發利用方式、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現代化數字礦山建設、礦地和諧和企業文化等考核指標要求。制定綠色礦山評估指南,規范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對標評估工作。結合礦業權有償出讓制度改革,制定符合綠色礦業發展要求的礦業權出讓格式合同,以契約形式約定探礦權人推進綠色勘查、采礦權人建設綠色礦山的義務。條件成熟時,將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相關技術要求上升為地方標準。

(四)推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先進技術。研究調整采礦權設立和擴大礦區范圍勘查程度要求,制定巖鹽、毒重石、方解石、水泥用灰巖等礦種“三率”地方指標。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調查評估,動態調整工業指標、“三率”指標要求。推廣高效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藝和設備,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選方法和生產工藝。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應當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鼓勵礦山加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研究力度,符合條件的,推薦入選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國家安監總局《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環境保護部《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符合專利申報要求的,支持綠色礦山企業申報發明專利。

(五)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按照“一年啟動示范,兩年全面推進,三年攻堅克難,四年基本建成”的目標,編制銅梁、綦江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和巴南姜家—麻柳、北碚天府—合川清平綠色礦山建設示范區實施方案,建成一批社會形象良好、自我造血功能強的示范引領型綠色礦山典范企業、綠色礦山建設示范片區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形成多層次綠色礦山建設和綠色礦業發展典型示范體系。著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示范區、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技術體系、標準體系、產業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機制創新,探索解決布局優化、結構調整、資源保護、節約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統籌等重點問題,完善綠色礦業發展激勵政策體系,全域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打造綠色礦業發展樣板區。加快渝北區玉峰山片區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綜合示范區建設,打造集合生態旅游、觀光農業、地質科普的多功能綜合體。

三、加大政策扶持,加快綠色礦業發展

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明確的礦產資源、用地、財稅和金融支持政策。結合重慶實際,落實地方扶持政策。

(一)加大行政審批支持力度。支持綠色礦山增劃資源,符合協議出讓情形的,允許優先以協議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企業。綠色礦山增劃資源的,合并編制環評報告、安評報告、水土保持方案、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環保、安全、水利、國土資源等管理部門聯合會審,作為礦山增劃資源辦理環保、安全、水行政、采礦許可依據。新立采礦權環評報告、安評報告、水土保持方案、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應當設立綠色礦山建設專章或專節,作為綠色礦山建設和第三方評估的依據。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綠色礦山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對短期內能夠復墾、復綠的,可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確需轉為建設用地的,支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優先布局建設用地,需要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納入計劃保障;對地質條件適合建設、具有資源優勢的綠色礦山,支持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用于發展鄉村旅游等,允許對零星、分散的采礦用地進行布局調整后集中建設;允許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新增耕地經核實后可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綠色礦山建設需要進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的,可以按規定支取使用已繳納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土地復墾預存費用。

(三)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安排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資金時,在完善現行資金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研究對開展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的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適當傾斜。可統籌安排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土地復墾等資金,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發揮資金聚集作用,推動礦業發展方式轉變和礦區環境改善,促進礦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并積極加強與中央部委對接,探索建立獎勵制度,對優秀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

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條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綠色礦山符合條件的,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綠色礦山項目庫,通過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推薦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企業技術改造、改擴建融資項目,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綠色信貸的支持。支持重慶三峽擔保等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保基金,為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重慶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融資。

(五)加大安全環保政策支持力度。推動礦山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險。推動綠色礦山企業排污權有償使用,鼓勵綠色礦山企業積極參與排污權交易。

四、創新評價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一)全面動員,落實任務。按照全市綠色礦山建設規劃,涉礦區縣(自治縣)落實總目標和年度目標,年初安排任務,年中督促檢查,年末評估進展。新建礦山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違約責任,礦山企業投產一個,綠色礦山建成一個;未履行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按規定及時追究采礦權人違約責任。引導生產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不按規劃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2020年后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企業,暫停增劃資源,限制申請各類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自主建設,對標自評。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責任主體,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和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進度安排和具體措施,按約定時序推進。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或達到綠色礦山建設和相關標準的,應對照標準進行自評,形成綠色礦山建設自評報告。地勘單位應按照評審通過的勘查實施方案,優化槽坑鉆等山地工程布設,按規范處理鉆坑探工程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槽坑鉆等山地工程作業結束后,按規定填埋封堵,恢復生態原貌。

(三)三方評估,達標入庫。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礦山企業提交的自評報告后,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第三方評估申請。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現場評估。經評估,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通過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企業自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預算保障。

(四)社會監督,失信懲戒。綠色礦山名錄動態調整。對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企業,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市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水利、安監、林業、煤管(煤監)等部門按照職責進行抽查,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向全國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推送相關信息。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評估制度,每3年對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進行全面評估,對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的,從名錄中除名,公開曝光,不得享受礦產資源、土地、財政等各類支持政策。引導綠色礦山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失信企業納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各類聯合懲戒范圍。

(五)礦地和諧,共建共享。綠色礦山企業應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發揮鎮鄉(街道)基層政權作用,推進綠色礦山企業與所在地村社建立定期對話磋商機制,暢通利益訴求回應渠道,妥善處理采礦安全間距、爆破、粉塵、噪聲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補償問題,實現礦地共建共享綠色礦山建設成果。

五、落實責任分工,確保綠色礦山建設出成效

(一)明確責任協同推進。市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水利、質監、安監、林業、煤管(煤監)、證監、銀監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全市綠色礦山建設和綠色礦業發展工作的統籌部署,制定建設規劃、地方標準、評估指南和激勵政策,加強對有關區縣(自治縣)的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聯席會議由市國土房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市國土房管局分管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國土房管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處室負責人擔任。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可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邀請有關地方、其他部門和單位以及相關專家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有關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水利、質監、安監、林業、煤管等部門以及相關鎮鄉(街道),參照市級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區縣(自治縣)聯席會議制度,設立聯席會議辦公室,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落實綠色礦山建設和綠色礦業發展工作,編制建設工作方案,提出具體工作措施,督促地勘單位推進綠色勘查、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做好日常監督管理,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級有關部門報告綠色礦山建設進展情況和成效。銅梁區、綦江區等負責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巴南區、北碚區、合川區等負責轄區綠色礦山建設示范區建設,渝北區負責玉峰山片區廢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綜合示范區建設,其他區縣(自治縣)要積極爭創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

(二)強化科技支撐。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綠色礦業發展標準體系、評估指標研究,加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研發力度。大力培養綠色礦山建設、綠色礦業發展領域的專家型人才,支持綠色礦山一線優秀科技人才入選各類人才支持計劃,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按規定向綠色礦山建設領域傾斜。鼓勵科研院所、咨詢機構等參與綠色礦山建設,培育第三方評估機構。

(三)加強宣傳引導。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安監、煤管(煤監)、水利、林業等部門,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宣傳手冊,加大綠色礦山建設和綠色礦業發展宣傳力度,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擴大社會綠色共識。結合地球日、土地日、環境日、安全生產宣傳月等主題宣傳活動,利用政府部門公眾信息網、政務微信、電視、報紙等媒體資源,廣泛宣傳綠色礦山建設典型經驗和先進成效,在全社會營造認識綠色礦山、認同綠色礦山、支持綠色礦山的良好氛圍。

(四)健全監督考核。建立綠色礦山建設和綠色礦業發展評估體系,評估綠色礦山建設成效。建立考核、督查、反饋、問責機制,市級聯席會議加大對成員單位和有關區縣(自治縣)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推進情況的督促檢查力度,對推進不力、推諉拖拉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區縣(自治縣)作為綠色礦山建設推進責任主體,要將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納入重點工作統籌部署推進。

市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監、煤管(煤監)、水利、林業等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職責,逗硬執法,督促礦山企業履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及土地復墾、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水土保持、林地保護等法定義務,嚴厲打擊無證開采、私挖濫采等違法開采行為,并依法查處職責范圍內的礦山企業違法行為。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上下聯動、橫向互通的執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互通。對不按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礦山,要嚴肅查處,并向社會曝光。